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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年假8大好處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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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年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僱傭條例年假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這條法例,主要是保障僱員防止在通知期內被強迫清年假,重點是有否利益損害,僱主強迫僱員在通知期內清年假,是削減了僱員的利益,而僱員要求在通知期內清年假,則都僱主有利。 如勞審處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可繼續享有他本來的權利及利益(包括年資及退休金權利在內),而他的僱傭期亦不應被視作曾經中斷。 # 如僱員於 2018 年 10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會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如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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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時,必須把佣金、勤工獎、交通津貼,計算在工資內。 僱傭條例年假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僱傭條例年假: 工作少於12個月

一般而言,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均在工資定義之內。 不過,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並不包括在內。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 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如僱傭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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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謝謝回覆,請問有沒有相關的勞工法例,條文或者是勞工處發出的指引的詳細資料?

僱傭條例年假: 休息日

雖然按規定員工年假的實際時間由僱主決定;但根據僱傭條例,當年假日數目不超過 10 天,員工可以將 3天日期隨意安排,而餘下的假期則必須為連續的日子。 如果當年假日數目超過 10 天,則員工要最少連續安排 7 天假期,餘下天數則可以隨意安排。 《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如遇到條例下訂明的「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僱傭條例年假2023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傭條例年假: 年假

勞資雙方應清楚了解工資的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貼等)、工資率、發放準則及發薪安排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1 切勿以錢代假:《僱傭條例》規定,但凡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的僱員,就可在法定假期,放有薪假。 僱主如不給予員工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法定假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HK$50,000。

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其後按工作年資,有薪年假的日數也會加碼。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這些是有薪假期,除非外傭在法定假期之前為您工作了不到3個月。 您不必讓她在公眾假日放假,但您可以自由地這樣做,他們肯定會感激您一年給予他們額外幾天休息時間。 如果您希望家傭在法定假日工作,則必須給傭工48小時的通知,並在法定假日前後60天向她提供另一個假日。 僱傭條例年假2023 同樣地,根據香港法律,如果法定假日為休息日,則應在下一個工作天補償假日。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 重設

如僱員被要求重新簽署合約變成「自僱人士」,他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因為他可能因此喪失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作為僱員的權益。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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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員工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傭條例年假2023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也取決於公司慣用的做法。 而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計算時,須採用僱員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一)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註二)。

僱傭條例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PDF) 。 根據《僱傭條例》,員工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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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香港還是有很多有良心的僱主,願意跟員工協議超過7天的有薪年假,而有薪年假的日數上限也會隨之而增加。 如一個月通知期,是不會因為五天半工作改五天工作而有改變,例如:2月10日辭職,一個月通知期,即最後工作日為3月9日。 第二:閣下的離職日是4月9日,3月份及4月份按比例計算的薪金,應分兩期發放,即3月份工資應在4月頭發放,4月份的按比例計算薪金,即在4月9日後7天之內發放。

僱傭條例年假: 合約完結前辭職或遭解僱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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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不能強迫閣下離職前放取剩餘的年假,如離職後尚有年假未放,即以薪金補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為期通常不超過一年)的僱主應注意,如果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必須在期限內提供該假期。 在香港,很多僱主的普遍做法是要求他們的外傭在休息日工作,以照顧家庭並為此支付更多工資。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發生機器故障或任何其他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僱傭條例年假: 工作多於12個月

A2: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商決定。 僱傭條例年假 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當然,以前提過《僱傭條例》只是列明最低要求的標準,在不違反《僱傭條例》所列的情況下,僱主仍有大量跟員工的協議空間,給予員工自由度,讓他們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盡情地享受自己的有薪年假。

  •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 3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 外傭可以自願履行這些職責,但是請與她討論以確保她確實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這樣做,而不是因同住而感到有義務這樣做。
  • 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 #3 如果法定假日撞正休息日:有些僱主誤以為,如法定假日碰巧是員工的休息日(即按照《僱傭條例》,僱員每工作7天,可享最少1天的假期),法定假日將凌駕於休息日之上,僱主只需給予法定假日就可。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再次聘用命令,是飭令僱主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如僱員提出申請並獲相關各方同意,勞審處可對再次聘用命令作出更改,致使如原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聘用有關僱員,原僱主會被視為已履行再次聘用命令。

僱傭條例年假: 終止僱傭合約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仍被視為繼續受僱主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不會影響有關僱員的連續性僱傭合約。 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是勞資雙方的安排,應被視為仍然繼續受僱主僱用,其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中斷。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注意:法定權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及侍產假薪酬等均以工資為計算基礎,而工資的詳情則按僱傭合約釐定。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假日

此外,勞審處可命令僱主支付僱員由於被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被更改而損失的薪金及其他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 另一方面,勞審處亦可命令僱員歸還僱主因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曾經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僱傭條例年假2023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因為如沒有相關資料,我公司一定會按照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法和方式處理我的辭職。 *《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僱員可選擇在 2011 年內放這 3 天年假,或將之與 2011 年可享有的 7 天年假合併(共 10 天),在 2012 年內享用。 5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 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僱傭條例年假: 終止僱傭合約

如果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超出法例以外年假部分的安排,應視乎僱傭合約的規定及雙方的協議。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 所有 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均可享有條例下,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 除了每月發放薪金的日子,打工族期待又期待的,應該是可以放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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