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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11大優勢2023!內含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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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105-3]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 [105-3]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 [105-3] 72.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 B屋屬於婚後財產,但以婚前財產貸款清償混後債務部分,除了婚前財產之變形外,涉及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第1項規定,除已補償外,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要注意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若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仍然可以主張離職後競業禁止。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故我國勞動契約一般仍以不定期契約為準,一般勞工亦多追求長期、穩定之工作,以維持固定的薪資收入。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9.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

①每7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日應休息1 日②工資照給③出勤時,工資加倍④須給假,不必給.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 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無例假與休假③不另給予延時工資④勞雇間應有合理協商彈性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區別法律效果

5.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 關於工作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不過,為確保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應予以併計其前後工作年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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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就上開問題,本期週報整理以下相關實務見解,予以分析說明,文末附上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相關法條,以供讀者對照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公司聘僱外國人從事繼續性工作,能否簽訂定期契約?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舉例而言,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至部分工時勞工僅係工作時間較事業單位之全時工作者為短,並非全然等於定期契約,仍須視其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上述之非繼續性工作,雇主才能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僱條件之差異?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此處請注意不定期勞動契約,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繼續性」做任何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在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的討論與評價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D 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與休假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勞雇間應有合理協商彈性. 勞動基準法第8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條 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

[105-3] 21.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外籍看護工辦理健康檢查時程,下列何者為... [105-3] 2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 [105-3] 46.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4條規定,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7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3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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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14.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是以,雇主在與勞工簽立勞動契約時,必須先特別審慎檢視,自己目前徵求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

  • [105-3] 2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
  •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然而「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季節性的工作特定性的工作有繼續性的工作。 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 季節性的工作 特定性的工作 有繼續性的工作。 12.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成立與限制-契約自由與勞動基準法交互影響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法律百科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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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如「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故知,定期 勞動契約中之特定性工作,是以工作內容 是否有繼續性為其判斷基礎,且並不以有 明確之終止日期為必要,如其終止日期可得確定,仍不失為定期契約之一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 ...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另因應市場需要,從事調理食品及其他果汁之生產而召募之勞工,按果汁尚非屬不得儲存之產品,雇主得視淡旺季情形調配適當人力,且調理與生產亦為事業單位內經常性工作,尚不得依前揭條文規定,簽訂定期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職業安全衛生1. ( 對於核計勞工所得有無低於的討論與評價

[105-3]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 [105-3] 60.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 [105-3] 74.有關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所規定勞工之資...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1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有,94年7月1日後到職者,雇主應依法按月提繳新制退休金;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年資,只要符合退休要件,退休時可以跟公司領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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