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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9大優點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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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 法院於審判期日始裁定鑑定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之有無者,宜均衡兼顧國民實質參與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鑑定事項之能力、時間與精神之負擔程度,且避免使其產生預斷或偏見等事項,妥適決定是否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本院因公證人人力短缺,民眾請求辦理公、認證案件,建議先以電話 ( 分機21091、21092)連絡登記辦理時段及案件類型,以免久候。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而國民法官雖然是一審,惟所做成的判決,除非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否則二審原則上必須尊重,不得任意撤銷改判。 本網站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Edge、Safari 等電腦或行動裝置瀏覽器閱讀,本站不支援舊版 IE 瀏覽器。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制度元旦上路 收到通知書先做這件事

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3 經為前項之處置後,證人仍表明不願到庭者,聲請傳喚證人之檢察官、辯護人得向法院陳報其情事,請法院督促證人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應尊重證人之自主意願,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或教導證人應如何陳述。

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認為單純訴諸情感之陳述,已達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基於客觀、公正之立場作成理性判斷之程度者,亦同。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認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得依其規定變更或重新擬定審理計畫。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3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3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檢察官為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告答辯,確認各該證據之待證事實。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真好騙?「賽鴿案」與司法判決的媒體識讀

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的相關技術支援與操作指引,請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的視訊開庭或本院網站防疫訊息內的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 國民法官制度的重點,在於每一位參與的國民都可以提供自己的不同意見,無論是有想法的年輕人或社會經驗豐富的資深國民,都可以說出自己的觀點,為審判做出貢獻。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要讓司法更多元、更透明,讓判決能夠參考一般國民的生活經驗、反映一般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使判決更接地氣;不只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且讓國民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有更深刻的認識與理解,進而對公共議題有更深入的討論,實現公民參與的社會。 並參照司法院(2021),《常見問答Q3635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或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但還是想擔任國民法官怎麼辦?》。 地方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後,經隨機抽選後,還要確定是否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列述如上),以及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我的看法是,一個制度,總有利弊得失,不能兩全,難免批評,但是,在抗拒一個新制度之前,不讓它運作一段時日,沒出現點問題,如何批評?

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護律師名單送交地方法院參考;地方法院所在地之無地方律師公會,或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及時彙整名單送交地方法院者,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之。 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 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我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之後,什麼時候需要到法院?「自我申告調查表」是什麼?我需要寄回給法院嗎?

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雖然在最後必須透過投票表決一個確定的結論,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可以自由的表示意見,不必勉強與其他人表示相同意見,在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請求法官就法律上的疑義進行說明。 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國民法官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並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的社會法律感情,幫助司法判決更全面,因此國民法官所被倚重的面向,正是法律知識以外的其他多元知識或經驗。 地方政府先從年滿23歲,且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隨機抽選」出法院通知的需求人數,製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刑事廳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提供予受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以及正式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3 民眾收到來自法院的通知書後如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專用分機)洽詢管轄法院,將由專人為民眾說明。 關於第二審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抗告審審理,司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於每年調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回顧證據時,應注意第一項之文書、證物或資料與相關之證人證詞一併檢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理解其性質者,審判長宜適時闡明或釐清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考系」福音?「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改革的健檢報告

法院依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有鑑定之必要,且實施鑑定需相當時日者,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 審判長得注意審判程序參與者與在庭旁聽之人之身心狀況與穿著儀態,認為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虞者,得為適當之處置。 法官審酌檢察官第二項之請求後,仍許可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內容,或依第三項規定採限制獲知措施之情形,得併命辯護人或被告就其所知悉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辯護人、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之處理程序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閱覽卷證資料(以下簡稱閱卷)。

雖然目前還未確定哪樁案件會成為國民法官的第一起案件,但期待藉由這項新制的實施,能減少民眾長期對司法的不滿,讓判決更為人民所理解並接受。 司法院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民眾收到來自法院的通知書後,如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專用分機)洽詢管轄法院,將由專人為民眾說明。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 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審慎審酌有無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制度明年1月上路 首批3.5萬人「備選名單」通知書寄發

經過2年多的準備,國民法官制已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預計今年全國將有約12萬人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而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也已寄出,共有3萬5千名民眾收到。 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 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前項之觀察,探討特定現象與其他事項之關聯,得以各種調查統計資料為基礎,交叉比對各項因子,分析其相關性。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觀察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之狀況、現象、問題點、可能窒礙難行之處,彙整議題,並考量對制度成效評估之重要性後,審慎設定待研究之主題。 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本法或本編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一章至第四章第五節關於第一審之規定。 關於前二項是否予以保安處分或其期間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關於前項事項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疑涉不當言行及霸凌 台南地院啟動調查不護短

司法院今天指出,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對象包含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的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司法院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提供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以及正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撥打,將有專人說明。 根據司法院的說明,如果你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代表已被列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112年度有可能被審理案件的法院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 112年1月1日起,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居住超過4個月的民眾,便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的身分。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各地方法院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出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只有在您原本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的國民法官案件,會通知您前往參與審判,不會有其他的法院請您前往參與審判。 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或檢察官仍然可以上訴表示不服,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判決,不宜輕易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結果。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再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適時提出疑問的機會;職業法官針對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等做決定時,也會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怎麼選?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其他在庭之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或其他行為有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者,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以外,並應即時制止之。
  • 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
  • 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3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首批國民法官通知已寄出 收到別急衝法院「先確認自身資格」

檢察官為闡明前項待證事實,宜於準備程序中先行組織證據,於綜合評價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後,建立用以推認起訴犯罪事實之直接或間接事實。 相關機關宜致力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於審判期日得穿著端莊整潔之個人服裝或其他不具識別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服裝出庭。 院長為前項核定前,應給予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解任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者,並應先通知地方政府表示意見。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函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回覆由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委員;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之代表並應從該地方政府所屬人員指派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參與北院國民法官成果發表會 黃子佼笑稱明白「人性不一定本善」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情形,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國民法官制度是以隨機方式,從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特定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法律是一門專業,必須承認有一定的門檻,但偏偏法律又和生活緊密相關,不僅僅是茶餘飯後的日常新聞事件,更存在於生活的行起坐臥之中,法律,你怎麼能不懂!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施行 日本學者直言:審檢辯須「意識改革」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於重要爭點迅速達成一致意見時,審判長得自行或請法官提出不同角度之觀點,以刺激多元思考。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重要爭點意見分歧之情形,審判長得鼓勵儘量討論及思辨不同觀點及其理由,以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得以了解意見不同之原因並審視自我決定。 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由法院派員暫時代為保管之情形,由書記官製作證物暫管清單並發給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暫管收據;並於證據調查完畢後,由書記官換發受領留存物之收據或受移交扣押物之證明。 證物除依前二項規定保管外,法院認有必要者,並得於調查該證物完畢後,命以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附卷之。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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