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10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Article hero image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依刑法227-1條規定,若雙方均是18歲以下之人合意情況犯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 因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育階段,並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未成年性交也就特別需要被規範,立法者為了保護他們的未成年的性自主權,因而訂定刑法第227條規定。 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有一定的幫助,但相對的與被害人道歉、和解也變相的等同於默認此罪行,因此遇到這類案件不建議私下與對方和解,避免和解道歉時遭對方反蒐證,成為被起訴或判刑的關鍵證據。 若強制性交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然而對於未滿14歲之幼童強制性交者,涉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性交易雖為兩情相悅下的行為,但在我國法律是禁止性交易行為的,可處行政罰鍰,至於是否另外須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年齡。 依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性罪行檢討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 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2023 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 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

故此,我們建議法改會參考《婚姻條例》中有關「子女」的定義,從而將繼親間的亂倫行為納入新的亂倫罪中。 第一,按照現時法改會的建議,亂倫罪並不涵蓋繼親關係,這點實在有所不足。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在這前提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亂倫行為同樣會危害兒童權益和人倫關係。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性騷擾的再思

但上月高等法院在審理小學試題外洩案時指出,「不誠實取用電腦」應指「取用」電腦,不是泛指「使用」電腦,因此以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控告此罪。 [1] 這一判決讓偷拍者免受「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的規管,所以現時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 再加上一些在信仰上不贊同,但法律容許的行為(如賭博及觀看色情物品),究竟教會和信徒應如何面對?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 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 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法例規管最低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各地相關法例的實際內容會有所出入。
  •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 與未成年性交是否一定會有刑責,仍然需要區分個案的具體情形,若為滿18歲之人與未成年發生未成年性行為,相關刑責可參考上題說明。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 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 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性關係會構成法律問題嗎?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

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 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未成年性關係非合意的狀況下,則屬刑法「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者,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竇初開的青少年,若僅是因為年齡未達法規年紀,而落入刑法重罪實在過於嚴苛,進而衍生出兩小無猜條款適用,不過本條必須以雙方合意為前提。 《兒童福祉法》第34條規定,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未成年人同佢性交者有罪。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

於網上看了這部美國紀錄片電影,製作團隊追訪了在2011及2012年三宗發生於美國小鎮的少女被性侵案件。 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 她於網上追問,亦沒有人告訴她那晚事件的經過,而當她知道自己裸露和被塗鴉的相片已廣為流傳時,她認為污名永遠都洗不掉、人生已完結。

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2023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12月發佈一份報告,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裡性罪行的部份作出若干建議。 該報告指出某些罪行例如強姦罪只針對某一性別(目前男士是不能被控告強姦另一名男士的),而某些罪行則只針對某些性取向的人士。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兒童法律上不能同意性行為

未成年性交案件多數在隱密且未有第三人的空間下所發生,雙方的聊天內容及心智狀況也只有雙方知悉,要證明自己的無辜難度真的很大。 因此另外制定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規定,若雙方皆為未滿18歲之人,而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陰道與尿道口十分接近,性行為時陰莖也有機會誤入尿道的。 由於尿道開口較小,彈性亦不大,故陰莖誤入尿道會產生很大的酸痛感覺。 除了以上原因,性行為時生痛亦可能由於磨擦及潤滑不足所致,可加強前戲讓女性生理上準備好些才性交,或使用水溶性之潤滑劑,以減輕磨擦。

直至目前為止,只有其中的兩項建議被取納:冊立了性犯罪者資料庫,以及廢取了普通法裡十四歲以下男士是沒有性交能力的假設。 我們的律師團隊曾經為許多被檢控性罪行的被告人辯護,並且為客戶提供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意見。 經常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在法庭裡利用錄影儀器審問控方證人、法醫學証據與以常見的「自願」議題來盤問證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性交罪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 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 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方指控,她國三暑假時某天,媽媽和姊姊出門買東西,只有她跟阿力在家,結果阿力突然性侵她,她不敢告訴家人,阿力後續又反覆要求發生關係,還違反她的意願拍下親密照,威脅要公開,最後她因為害怕而簽下96萬元借據。 有社工指出,現今互聯網發達,網上色情資訊泛濫,兒童極容易接觸不良資訊致產生錯誤價值觀及行為,加上對性好奇,每每想做就做,不知道類似行為犯法。 建議社會、家長和學校應多了解兒童對性的看法,從而更正他們被扭曲的價值觀及行為等。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過去因為沒有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作出偷拍行為的人可能只會被判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由於該罪行不屬於上述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有關人士仍有機會受聘從事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即使問准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政府喺1978年修訂嘅《刑事罪行條例》,如果任何年齡嘅男性同一個未夠十六歲嘅少女發生性行為,唔理有無經過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嘅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都會觸犯呢條法例,最高刑罰係會判監五年。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2023 本港近日連二接三出現網絡瘋傳性交相片或影片的事件,片中人甚至在公眾地方性交。 不管這是否樓價瘋狂的問題,但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活動,都有機會觸犯「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行,是十分不智及衝動的行徑。 但其實不只片中人,拍片及「開心share」的一眾網民亦同樣有機會觸犯法例。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2023 英格蘭窺淫罪的重點是受害人是否身處在合理期望可有私隱的「地方」,而不是被窺淫的身體部位。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發生16歲性行為的狀況,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 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 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

但對於「非禮罪」而言,「真誠相信對方已達合法年齡」能否成為抗辯,法庭上卻出現爭議。 首先,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行為。 私密行為是指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地方,該人「露出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 如犯案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就會觸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私密窺視罪」則不論犯案目的,任何人進行未經同意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都會觸犯「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相關事件

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相反,由於法例假定十四歲以下男性沒有性能力,故當有早熟男生涉強姦時,香港法例便出現真空或爭拗[3]。 法官認為,小方因為不滿被阿力要求還錢,進而捏造自己被性侵、恐嚇,浪費司法資源,倘非阿力留存其等間之LINE對話紀錄、相關照片並提出為證,其又如何洗刷所受不白之冤,一審依誣告罪判小方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雖然香港現時並沒有偷拍罪,過往一般會以「遊蕩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1]來處理。 如果性交是在公園或天台如此開揚的公眾地方進行,相信拍攝者並不會因而觸犯法例。 但如果性交是在室內隱密的地方進行,而被拍下過程,拍攝者就有可能觸犯法例。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最近發佈的《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中更建議設立窺淫罪,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他人在私隱地方裸露或進行性行為,即可被檢控。 此外,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容許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 有關工作職位時,能夠知道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相關新聞

法律諮詢可協助在現有資料如相關對話內容或社群軟體上找尋蛛絲馬跡,並將對自身有利的證據統整,集中針對爭點在訴訟上做強而有力的主張,爭取最佳利益。 依刑法227條規定,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樣的狀況下,還需要積極的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證明確實無法預見對方的年齡,相關物證例如:照片、對話紀錄或當天出遊裝扮都至關重要,一定要好好保留並提供給您的律師做為評估案情及擬定訴訟策略的依據。 以上述例子來說,在聊天過程中,無論照片或聊天內容都顯示對方謊稱自己已經成年,即便相約見面小至都無法看出對方未滿16歲,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有無罪答辯的空間,但是刑事調查當然不是口頭推諉說不知道就沒事了。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明光社過去多次向法律改革委員會要求訂立法例規管窺淫及偷拍裙底行為,[3] 因此我們樂見政府建議訂立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罪行,名正言順地懲處犯案的人。 政府建議在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法例中,規管在受害人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的偷拍行為,以懲處偷拍裙底行為,並排除從上而下偷拍衣領的行為,我們同意有關建議。 如法例一併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市民如果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這樣處理並不合宜。 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在「有片有真相」的年代,不少人遇到特別情況都會取出手機拍下當時的情況,並放上網與人分享,但拍片者小心因而誤墮「偷拍」的法網。

2006年3月19日,一名十八歲的會考生在一個生日派對上,與多名朋友豪飲,其後醉倒在朋友的寓所內。 期間,該名會考生不顧其他朋友阻止,進房並鎖上房門,強行與昏睡中未滿十六歲的少女性交,更不斷聲稱會「負責任」。 該會考生於2006月4月27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與十六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罪」成立,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衰十一,即「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由於罪名為十一個字,因此被稱為「衰十一」。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Q.未成年性行為定義為何?

近日Telegram一個偷拍群組曝光,用戶肆無忌憚地分享偷拍女性私隱部位的相片,但其實香港是沒有一條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 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美國

此次修法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被害人可逕自向主管機關申復;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 另外,被害人得主動要求重新調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卅天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而實務上性犯罪除被判處2年內徒刑且未有前科紀錄外,通常須得到被害人原諒雙方和解,成功爭取緩刑機率較高。 犯罪的構成要件通常需有主觀犯意存在,若已經盡到一切注意義務,卻仍無法發現者,不具有犯罪故意,就不會成立犯罪。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