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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香港8大優點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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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香港

李廷鈞指出,繼承發生之後,有時候會發生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但《土地法》第73條又規定繼承必須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為之,因此繼承人可以先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指出,繼承遺產經過完稅後,有三種登記方式,分別為:一、協議分割繼承;二、應繼分繼承;三、公同共有繼承。 三種登記方式具備不同的條件及規定,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太一樣。 從被繼承人過世開始計算,在時效6個月內如果沒有申報遺產稅,除了要補稅,還要依照核定稅額罰2倍以下罰緩。 且若被繼承人有不動產,同樣6個月內沒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處理會被罰登記費1倍的罰款,每個月都會疊加,最高到20倍為止。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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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遺產繼承香港: 土地繼承時效

在上述的 1,000,000 遺產繼承香港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 三種登記方式具備不同的條件及規定,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太一樣。
  •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在2022年1月5日去世,繼承人為配偶林太太、兒子小林,國稅局核定繼承人已繳遺產稅。
  •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 兄弟姊妹

公同共有乃是本於繼承公同關係所為之繼承,因為各繼承人並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因此,根據《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同意為之,各公同共有人均不得單獨處分其所有權。 李廷鈞說,分割繼承的原理在於將繼承登記及共有遺產的分割在一次登記中完成,各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議繼承的部分,不一定要與《民法》所規定的應繼分的比例一致,繼承之後各繼承人可以依照各自協議取得的遺產權利範圍單獨處分繼承取得的遺產。 彭郁欣談到,「遺產」若不能協議分割分配,等變成「公同共有」後,以兩兄弟來說,要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則未來光是遺產中的某一件不動產,要鑑價等相關程序,沒有打個四至五年,恐難有結果。 要注意不能抱著我只領自己的部分,所以就直接領出錢或辦理過戶,必須照著上述法定流程跑,才能安心拿到錢,基本上被繼承人的財產只會是等所有人都同意後才拿的到,如果有人不配合,原則上不是走調解等所有人都達成共識,就是必須打訴訟讓法院來幫您分配了。 若死者有兄弟姊妹但父母仍在世,則兄弟姊妹不能分得遺產,如果死者無後裔及無在世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可在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外,分得部分遺產。 只有配偶

遺產繼承香港: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遺囑信託」的「簽約金」,雖然數萬元,但也不是一般中產階級家庭負擔不起的天文數字,制度的價值絕對大於價格! 「管理費」通常也是信託財產價值的千分之3到千分之5左右。 遺產繼承香港 遺產繼承香港2023 通常,若是透過銀行擔任受託人,「子女保障(教養、教育)信託」的「簽約金」,通常落在數千元;「管理費」則是信託財產價值的千分之3到千分之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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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舊式婚姻。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根據中國傳統締結的婚姻,至少包括提親、納聘、過門三個階段或步驟; 4、 海外婚姻。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遺產繼承香港: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若是得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的「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會有哪些呢? 李永然說,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的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的分割」,也就是準用《民法》第824條的規定。 彭郁欣舉實際例子說,繼承人是一對兄弟,但即便是只有兩個人,每人的應繼分各為一半,問題是,被繼承人(老爸)經營事業有成,留有不少不動產、多家公司及旅館事業。

其實會不會麻煩見仁見智,最麻煩的恐怕不是事前要準備什麼、或是流程要怎麼跑,而是過了時效是徹底完全沒有挽回的餘地了。 我想,案例中的祖父,若在世時,是透過「子女保障信託」方式規劃,把財富留給高中生,或許沒有太多節稅效果,但一樣可以避免特留分問題。 而更重要的是,我想高中生應該還能好好的繼續開展,本屬於他才剛要開始的人生。 相對而言,贈與稅免稅額(每贈與人244萬元/年)自然是比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來得低;而且土地也是有土地增值稅要繳的(土地若用繼承過戶移轉,則免土地增值稅)。 而依照財產移轉的時間點不同,可以分為生前就移轉的「子女保障信託」與身故後,才移轉財產所有權的「遺囑信託」。

遺產繼承香港: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遺產繼承香港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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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遺產繼承香港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于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遺產繼承香港: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後嗣(通常指子女,但若子女先于被繼承人身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 1、 婚生子女 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2、 遺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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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遺產繼承香港: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已逝港星「肥肥」沈殿霞常以開心果形象示人,未料2008年因肝癌病逝,享壽62歲,留下和前夫鄭少秋的女兒鄭欣宜。 據聞沈殿霞因擔心年輕的鄭欣宜不懂運用錢財,在遺囑規定女兒滿35歲才能動用2.3億遺產,此前每個月只能提領8萬台幣當生活費。 鄭欣宜去年終於迎來35歲,雖然否認繼承遺產一事,但近來爆出疑似情變鬧失蹤2個月,還惹得經紀公司不滿慘遭冷凍,引發各界熱議。 而近來鄭欣宜被爆出疑似因為情變鬧失蹤2個月,惹得經紀公司不滿,把她冷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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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條款也建議要規劃,能達到避免受益人,因為這筆信託財產,而遭遇到有心人士覬覦,進而有遭遇財產(甚至生命)危險的條款。 因為涉及到信託契約(或遺囑)其中的「條款」要怎麼寫? 才能同時達到保障受益人(子孫)的生活,甚至對於某些行為的獎勵鼓勵目的(例如:出國留學,可以聲請多少金額給付,而鼓勵子孫留學)。

遺產繼承香港: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50,000以下)

只有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死者的配偶若仍在世,但沒有後裔,那麼其配偶可繼承遺產中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及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只有配偶及後裔 這種情況下,死者留下的遺產中,配偶可以優先取得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包括傢俬、服裝飾品、牲畜、汽車等等,另外可以優先繼承50萬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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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遺產繼承香港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遺產繼承香港: 遺產税

5) 祖父母;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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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裁判分割」來說,提起訴訴的繼承人為「原告」,其他繼承人都列為「被告」,這時,要繳交的裁判費,就依據「原告」的應繼分金額來計算。 第一審時,法院因兩兄弟爭執下下,裁判變價拍分割,如此一來,百年老店就陷入無法在原址繼續經營的危機,讓人徒呼唏噓,好在最後於第二審時法院改判「原物分割」,使百年字號的中藥行得以繼續在原址營業。 4.部分原物分配各共有人,部分原物變價分配各有人: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有人,「他部分」變賣,並分配價金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遺產繼承香港: 香港遺產繼承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遺產繼承香港: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被繼承人去世當時,子女尚屬胎兒,在被繼承人死後才出生的,是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領養子女 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為領養子女。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時須帶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1)死亡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去世的文件;(2)死者的身分證;(3)申請人本身的身分證;(4)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件;及(5)遺囑(如有的話)。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 申請人需要根據法庭的質詢進行修改、補正、提交補充文件,直到法庭滿意,才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7.共有人相同的數宗土地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不問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是否相同,也不問土地是否相鄰,只需要「共有人相同的數筆不動產」,就可「合併分割」。 李永然說,繼承人欲終止公同共有,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但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例如:《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定有分割遺產分割方法,或託他人代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等情形。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a.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除非遺產管理官引用簡易方法處理遺產(通常有關遺產的價值不超逾 遺產繼承香港2023 $150,000 並且全屬金錢(例如銀行存款))(詳情請參閱司法機構發出的「怎樣申請承辦遺產」小冊子),否則,死者親屬在申領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税證明書。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若某女士生前離婚而未再婚,並且於1971年10月7日至1995年1月3日期間身亡,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可繼承其遺產。 若該女士離婚後再婚的,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無繼承權; (2) 1950年中國《婚姻法》實施前的婚姻。 關於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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