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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丁權合法2023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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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丁權合法

法官在判決指,被告透過虛假陳述的方式出售丁權,做法與政策原意相違背。 原居民擁有「丁權」案今下判辭,案中爭議這權利屬特權,惟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認為這屬新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故受《基本法》第40條所保護,在私地建屋屬合法,只有在公地興建才屬違法。 雖然判辭中無提及或評論「套丁」,但法官在判辭有提到,這政策的原意是供原住民建屋自住或供其家人使用。 官司打了六年,特區政府也一再拖延,以此作為不去處理丁屋用地的藉口。 案件的一大關鍵在於,「丁權」究竟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 可見,丁屋政策已然偏離「自住」原意,淪為地產商的牟利工具。
  • 李永達指,地政總署現時沒有完整數據,但實際上丁屋建成後,經常有被變賣、發展成另一種住宅的情況,「住住下賣出去,個丁權都俾左人,仲係咪一種『權益』呢?」他質疑,當政策已變質成鄉議局與個別發展商之間的利益所在,這與住屋權益有什麼關係。
  • 此次「丁權案」之所以被定罪,是因為涉及偽造文書與發表虛假聲明。
  •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 之後從2007年至2010年,「景宜發展」就陸續以50萬元至104萬元,將地皮分割並賣予28名男丁 。

港英政府時代則向原居民賣地,自1972年起,原居民則以「私人協約」取地建屋。 潘屋認為,「習慣土地使用權」下原居民申請建屋的權利,正是以賣地和「私人協約」等方式延續。 至於換地方面,潘官指證據顯示,原居民的確有以換地方式建屋的歷史。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賣丁權合法: 【丁權問題.二】套丁問題損及全港市民 政府何以不作為?

以17年間出售的兩間丁屋為例,整棟賣出,每棟以1390萬元售出。 五間丁屋中有兩間出售時,「景宜發展」再次擔任大馬男丁的授權人,處理賣樓事宜,由地皮發展至賣屋都有明顯參與。 賣丁權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景宜發展現時仍然持有上述28間丁屋之間的公用地皮即行人及行車路等。 他說賣丁一般第一步是於當地簽文件,簽完可取1萬元至2萬元,之後到香港完成申建丁屋手續就再取約2至4萬,然後到丁屋賣出後,就再取尾數,如果賣不出,六年後才可領回尾數約6萬元。 他說當地有「拿督律師」為他們辦手續,跟他們簽署文件,之後又會有香港律師來大馬為他們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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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身故前一年,其子女家族劉業強、劉麗華、劉麗芬曾短暫擔任公司董事一個月,之後劉氏家族所有成員一同辭任董事,改由另一名曾任鄉議局顧問的徐姓男子擔任董事。 當時景宜發展的股東為一間離岸公司,但同期劉皇發在2012至2016的立法會會期,仍有申報自己持有景宜發展,並表明業務為「貿易及地產投資」。 現時17棟由男丁所建丁屋中,有五間在2017至2018年間已經補地價出售。

賣丁權合法: 原居民作供指賣丁權沒有問題

正所謂姣婆遇著脂粉客,兩者一拍即合,發展商名義上將土地免費或低價轉讓給有丁權的原居民,讓他們可以很快地向政府申請建築許可起樓。 但是在實際上,發展商和原居民簽訂秘密合同,合同中列明是發展商而不是申請建築許可的原居民擁有所起村屋的業權(例如在條款中可寫明原居民賦予發展商全權負責其房屋買賣的權力)。 在此交易底下,發展商會給予負責申請的原居民大約十多萬、甚至是所起村屋的一層作爲酬勞。 丁屋政策意欲更好地管理香港村落中給原居民男起屋組織新家庭的傳統習俗,規定了18歲或以上的原居民男丁可向政府申請起一棟不超過三層或27尺高,每層面積不大於700尺的住宅。

可以看見,即便丁權不違憲,政府面對丁屋政策為香港土地房屋問題造成的重負也絕非束手無策。 然而,從港英政府到特區政府,都因丁屋問題複雜而將解決的重任推給法庭。 他說,以大型鄉村而言,由於人口較多,大約100人中有1人有機會分到土地;而小型鄉村則可能較易有土地。 他認識的叔伯兄弟中,只有一位兄弟能以「換地」方式獲地建丁屋,約佔10%。

賣丁權合法: 劉皇發最後任期申報「景宜」 業務為「地產投資」

「丁權」的合法性比起祖堂地存有更多疑點,包括港英政府當時對「丁屋」政策的取態,以及鄉議局在《基本法》起草時的行徑,均證明「丁權」非長期權益。 可以說,這種所謂「原居民」身份,只是因為種種的歷史原因所建構,甚至可說是因港英政府的「錯誤」決定,以及鄉紳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刻意催生的一種「特權」身份。 而且,在上述司法覆核案件的審訊過程當中,特區政府也已承認,《基本法》第40條的確對於性別、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造成歧視。 代表上訴人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日便在庭上重申,既然《基本法》第25條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會便沒有理由要把男性原居民當作「貴族」對待。 除此之外,到底何謂「原居民」,同樣存在不少爭議,有學者甚至認為有關身份的出現只是「歷史偶然的建構」,並不具備「永久的性質」。 賣丁權合法2023 賣丁權合法 根據浸大歷史系教授鄺智文所撰寫論文《從「新界人」到「原居民」 英治時期香港新界村民的身份建構》,港英政府其實未有將新界居民定義為「原居民」。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雖然政府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有丁權,但立法會文件顯示,2002年鄉議局曾估計,擁有丁權的男性約有24萬人。 除了免補地價建屋外,審計署報告指,丁權擁有者亦可等待政府以優惠地價及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地(如有供應)建屋。

賣丁權合法: 政府強調《基本法》保護傳統權益

透過翻查涉事丁屋文件,記者重組整個套丁計劃,更發現涉事地皮最初源自鄉議局主席、行政會議成員劉業強的家族。 鄉議局又指,即使法庭認為要考慮歷史背景,無容許以私人協約形式,或以換地方式建丁屋都是合憲,因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男村民需獲地建屋,以維持村落的繁盛。 前大埔區議會副主席溫學濂、及其兒子溫幸平,20年間曾涉嫌在本港多區套取近162座丁屋,渉總市值達19.44億元。 《香港01》亦發現,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及時任城規會小組副主席葉天養曾以見證人身份簽署溫氏套丁秘密栛議、其律師樓曾收錢處理套丁合約,而當涉事男丁向城規會申請更改土地用途,葉未有在會上申報利益及避席,最後委員會批准建屋。 發展局之後回應指,事件中私人地段的買賣和分割屬於私人協議,當局不能干預,即是對於套丁行為,政府沒權干預。 由於政府一直站在一個沒有資格干預的立場,套丁問題便多年未得解決。

由於土地有限,享有丁權的原居民不一定能夠興建丁屋,便有地產商向原居民私下購買丁權,囤積大量鄉村式發展用地修建丁屋轉售牟利,即所謂「套丁」。 可見,丁屋政策已然偏離「自住」原意,淪為地產商的牟利工具。 賣丁權合法 惟原審法官沈小民認爲,政府雖改變態度,無需男丁作出聲明,但不代表男丁有權有地才能申請建屋的資格有變。 本案中,男丁是透過虛假陳述的方式,例如簽署虛假地契,令人相信他們是合符申請資格的人,做法明顯不誠實。

賣丁權合法: 原居民聽眾也看不過眼:丁屋政策不公平

至2011年9月14及15日期間,11名大馬男丁在香港申請丁牌;之後3名男丁再於2014年9月25日同日取得丁牌,餘下3名男丁於17年至18年再申請到丁牌。 2013年有11個大馬男丁再申請建屋按揭,平均每名男丁借入213萬元。 雖然景宜已經將地皮出售予男丁,但所有大馬男丁都授權劉皇發兒子,亦即劉業強,申請建屋按揭。 之後從2007年至2010年,「景宜發展」就陸續以50萬元至104萬元,將地皮分割並賣予28名男丁 。 賣丁權合法2023 整個計劃中,大馬男丁佔17名,當中包括3名受訪的大馬男丁,其餘為港人男丁,大馬男丁佔整個發展項目六成。

申請興建丁屋的條例,本身就要求丁權擁有人需要作出法定聲明,證明自己的申請並沒有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的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套丁早已是老生常談的丁屋爭議,大家都知道套丁問題的存在,也知道行為違法,卻無可奈何。 新界原居民擁有丁權,本來是一項額外的特惠權利,但是套丁的情況頻頻發生,使得原本丁權設立的意義變質。 賣丁權合法2023 政府和鄉議局認為司法覆核並無理據,同時已經延誤接近20年,故應該撤回。 法官認為,此司法覆核關乎公眾利益以及基本人權,故批准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

賣丁權合法: 丁權案上訴|政府及鄉議局得直 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建屋無違憲

目前有不少官方文件均顯示,「丁屋」政策並非亙古不變的「傳統權益」,而是港英政府在1970年代的權宜之計。 賣丁權合法 事實上,與原居民權益相關的土地除了「祖堂地」之外,佔地逾2000公頃的丁屋用地也是不能迴避的議題。 賣丁權合法 根據政府回應立法會提問,合資格人士需要為年滿18歲的男性,及其父系家族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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