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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舉例2023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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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製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並在強製執行而無效果後,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

先訴抗辯權舉例: 民法債編-債之效力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已經在一審程序中行使了,否則法院不可能在判決中明確只有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於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於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保證保險的範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於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2、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 其四,支配權,離婚,但如雙方已事先有「仲裁協議」,也就是發生一定法律關係的爭議應該交付「仲裁」,和解書,兩者(抵押權與債權)在法律上是不許分 離的。 保證與保險皆具有轉移風險的職能,但二者的運行方式,卻不一樣。 保險的本質是一種特有的分配關係,體現為保險共同體的互助共濟關係。

先訴抗辯權舉例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人得在雙務契約之對方未為履行時,由我方行使抗辯,要求對方需付雙務契約之義務,同時拒絕自己義務之履行,但如對方已完成債務之履行後,其抗辯權即消滅。 再例如,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亦屬於一時性抗辯權。 又如,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規定,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而效果前,連帶保證人得抗辯主張拒絕給付。 就像,太太是先生的連帶保證人,銀行為請求房貸的債權,不可以先向太太要求給付房貸款項、利息、違約金等,以免被抗辯。

先訴抗辯權舉例: 普通抵押權:( 擔保的是已發生的債權。( 設定後擔保的債權金額原則上不會變動,債權受償後,抵押權雖未經塗銷,仍失其效力。( 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利息、違約金皆有優先受償權利(民法第861條第1項)。

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一是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托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于委任關系向保證人追償其餘額和蒙受的損失。 這樣,保證人僅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債務人除去之方法不外: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向債權人提供物保或另覓新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以解除原保證人之責任。 作為一種擔保業務,保證保險所涉及的業務本應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來經營. 在我國尚未出現專業擔保公司之前,由保險公司暫時經營這項業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我國目前已有專業擔保公司之情形下,該業務就應由專業擔保公司來專營,而不宜由保險公司兼營。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财产进行追索,但如果保证人放弃先行追索抗辩,或者保证人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时,不在此限。 ”由此得出,保证人放弃先行追索抗辩,或者保证人等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二,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认为如果债权人要对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必须证明主债务人的财产已被强制执行但无效果。 如《瑞士债务法》第485条规定:债权人仅于保证契约成立后,因主债务人破产、遗产缓期、债权人为必要注意之追索并做成损失证书、主债务人将其住所迁移国外无法在瑞士为请求或因其住所迁至外国,致权利诉追发生重大困难时,始得向保证人请求支付。

先訴抗辯權舉例: 拋棄先訴抗辯權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因此,若是陳小姐的弟弟已覓得保證人,銀行在仍有疑慮的情況下,仍然不排除要求再提供標的物作為擔保。 另外,由於保證人(含物保)也是貸款契約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銀行交付一份貸款契約書影本或複本;提醒陳小姐務必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文件,讓自己隨時掌握貸款契約細節。

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於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 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係來看,由於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並專屬於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 又如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未拒絕而為清償,即不能事後再以抗辯權為由請求返還。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奧地利民法典》第1355條規定,隻要債權人對于主債務人已為審判上或者審判外的催告,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且並不將此催告視為一種抗辯,而看作是對于保證人請求的必備要件。 根據這一規定,保證人並不享有後訴利益,隻要債權人已為催告,保證人即應代為履行,而不以"先訴"為條件。

先訴抗辯權舉例: 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其第455條還規定:保證人已依第452條及453條之規定為請求,但債權人怠於催告或執行,致事後不能由主債務人為全部之清償責任時,保證人於債權人即時可受清償之限度內,免除其義務。 這一立法實質上是同時賦予保證人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而且既可以擇其一而行使,也可以二者均行使,最大限度的體現保證契約的補充性。 顯然日本將奧地利和瑞士的規定結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的獨有的抗辯制度。 先訴抗辯權只是大陸法系國家所特有的一種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 先履行一方違約,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進行抗辯,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
  • 如果保證合同成立前,債務人的住所早已變更,那麼就應當以當時的情況為準,而絕不能成為以後排除先訴抗辯權的理由。
  •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 基本上保證人還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保證人」,一種是「一般保證人」。
  • 任何權利的範圍如果過於膨脹,其性質即會發生惡化,從一定角度講,範圍惡性膨脹的權利的行使,較之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所給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害更大。
  • 特別是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中有分擔部分的問題,如果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清償了債務,這位連帶債務人因此可以對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各自應分擔的部分。

要是他們還擔當需要領導下屬的要職,更會容易連累眾人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場。 清末時期,國家陷入一片紛亂之中,吏治烏煙瘴氣,急需救亡之方。 光緒末年,康有為及梁啟超等有識之士上書提出改革綱領,朝廷下詔變法政令。 同時,維新派於行動前缺乏周詳謀策,以致忽視新政牽涉到滿漢利益衝突,以及互相傾軋的外國勢力影響。 先訴抗辯權舉例 故此,凡事付諸實行前,當謀定而後動,從長計議,勿因錯估情勢而招致失敗,白白浪費一番心血。

先訴抗辯權舉例: 債權人注意這4點事項,年底好收錢!

我們採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授權條款.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支配權,舉凡向銀行借貸之連帶保證,甲所得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例如尾款未付)。 先訴抗辯權舉例2023 乙將 a 屋轉讓予丙,協議書,並非保證人當然不用負責,睡眠等基本維生需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當對方對你提出請求時,熱熔膠條,條文依據§ 11 Ⅱ。 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

先訴抗辯權舉例

可見,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是先訴抗辯權存在的利益基礎,而保證債務的獨立性則是先訴抗辯權獨立于主債務人的權利之外並由保證人專屬享有的前提條件。 有學者認為,先訴抗辯權是基于主債務的從屬性和補充性而存在的。 這種觀點將補充性作為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無疑是正確的。

先訴抗辯權舉例: 不安抗辯權

因此,如果保证人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那么法院就应当直接判决债权人胜诉,即作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给付判决,而不能依职权援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判决债权人败诉。 先訴抗辯權舉例 所以,不仅是二审程序即便是在一审程序辩论终结之后,保证人就再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法律專家提醒,作保人之前,一定得了解事情的嚴重性,並且要試想萬一發生最壞的情形,自己是否承受得起? 如果真的難抵人情壓力,「拿一筆錢借他」還比較保險。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的概念

第四,將催告與追索義務同時加以規定,綜合調整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關於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和義務,《日本民法典》就採用這種立法例,分別規定催告與檢索之抗辯。 《日本民法典》第452條規定: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得請求向主債務人為催告;但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行蹤不明者,不在此限。 其第453條規定:債權人雖已依前條之規定催告債務人,若保證人證明主債務人有清償能力,而且容易執行時,則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行。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類型

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 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 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是一時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永久不為對待給付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給付時,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永久行使抗辯權,也即此抗辯權不會單純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先訴抗辯權舉例2023 一旦一方當事人已為對待給付,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權隨即消滅,然而此時抗辯權的消滅是因為該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不存在而消滅,並沒有受到時間的影響。

先訴抗辯權舉例: 民法-債編-2

(2)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这是时间要件。 如果保证合同成立前,债务人的住所早已变更,那么就应当以当时的情况为准,而绝不能成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

先訴抗辯權舉例: 法律問題找于安,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 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 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先訴抗辯權舉例: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第二,以瑞士為代表的國家,認為如果債權人要對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必須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已被強制執行但無效果。 如《瑞士債務法》第485條規定:債權人僅於保證契約成立後,因主債務人破產、遺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並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移國外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其住所遷至外國,致權利訴追發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 依照這一項規定,債權人受到先訴抗辯權的最大制約,就是在保證人行使此權利之前,債權人須預先證明已盡了向主債務人索債務的義務。 如果證明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執行並不滿足時,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 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是指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負履行之責。

但第三人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此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應解釋為共同債務人以外,因清償而受有法律上利益者而言,故擔保物之所有人D,應認為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B不得拒絕D之清償。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製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

这种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和影响的,比如在抗辩权方面,保证人只能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一般抗辩权。 这与先诉抗辩权的独立性与专属性是相反的,因而主债务的从属性绝不是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 付,性質屬暫時性抗辯權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

A合同履行抗辯權(適用於同一、雙務合同);b訴訟時效抗辯權(適用於債權請求權);c先訴抗辯權(適用於一般保證)。 事實抗辯(訴訟法上的):主張一客觀事實,以該事實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如權利不發生的事實或權利消滅的事實)。 先訴抗辯權舉例2023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 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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