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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問題2023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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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物業聯名買入,聯名的另一方可向受託人提出購入要求,有關價格有機會是業主本身的欠債額,或是物業的市值,視乎情況而定,有時物業升值,受託人不會滿足於只收回欠款,會而要求收取物業的市值。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 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書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年才完成,受贈人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困難重重,即使真的於市場放售,地產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都避之則吉。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業權問題: 【香港樓市2022】樓契是物業買賣的命脈!無契樓、半契樓 碎契樓、釘契樓...按揭風險+置業須知

不過,稅務局睇緊近親轉讓的物業成交,一旦見到低於市價個案可能會提出要重新評估稅率,所以相關買賣要以市價出售。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有別於近親轉讓,以送贈契形式轉名,不能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沒有明文規定的實際期限,所以有些業主會無限拉長轉名期限以確保另一方不會即時出售物業,主要還是給自己一個保障。 不過如果在物業還沒正式甩名,供款人已經向銀行提交第二個物業的按揭申請,銀行在計算壓力測試時會連原本物業的按揭也一同計算,供款人必須有足夠的收入證明才可以通過銀行的審批。 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零元或是價格遠遠低於市價,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絕對不可行的。

業權問題: 「2047大限」問題一:所謂買地、買樓,並不是土地「擁有人」嗎?

土地審裁處也為尋求調解人士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向有關人士提供合資格調解員名冊。 (二)大廈公契是業主、經理人和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合約協議,當中應列明締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訂明大廈的公用部分,以及相關維修費用的負擔等。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有對維持物業及公用部分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就管理公司還是業主需要承擔大廈外牆維修費及負上因為管理不善而引發傷亡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考慮每宗事件的情況、適用的公契條文及相關法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假設物業成交價為零元或遠低於市價,稅局會自行就物業作出物業估價,然後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若果理智戰勝情感,議定了業權的分配,例如計劃離婚後,物業由女方接收,可以在離婚前把物業以「買賣」方式「轉名」給女方。 如該物業巿價為800萬港元,餘下200萬港元按揭貸款,即淨值600萬港元。 業權問題2023 如議定業權以各人一半平分的話,即男方應取回300萬港元。 簽訂買賣合約後,女方可以向銀行申請6成按揭,借取480萬港元,當清還原按揭的200萬港元後剩下280萬港元,女方補上20萬港元,把這兩筆共300萬港元的資金交給男方,便可完成有關業權轉移的責任。

業權問題: 有關環聯

業主 / 聯名業主可在婚後及子女出生後申請把配偶和子女加入戶籍。 業主須填妥申請書,並由業主及聯名業主 (如單位屬於聯名購買) 簽署方為有效。 凡申請加入戶籍,必須提交證明文件 (例如:結婚證書、身份證、出生證明書) 的副本,證明新成員與業主的關係。 在處理刪除戶籍申請時,我們也會視乎被刪除的是否關鍵成員而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 例如其中一份「最佳做法刊物」—《外判服務指引手冊》,列明政府外判的16項原因,頭五項是服務無法由政府內部提供、專注核心服務、補充人手短缺、獲得技術支援、節省成本。
  • 土地註冊處已就數個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業權註冊法例和採用的優良措施進行研究,以優化《業權條例》的修訂建議。
  • 不過,並非每個項目都公開招標,部份列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的招標項目存在選擇性或局限性,意指政府已選定部份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
  • 聯合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10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後解散。
  •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 委員會將會研究是否要再修訂《條例》去解決這些問題。

除此之外,倘若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出現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起計 5 業權問題2023 年內的物業按揭,因此難於上會。 業權問題 為提高業權明確性和簡化物業轉易程序,政府已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以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條例會在完成全面檢討和所需的法例修訂獲通過後生效。 不過,除了「市場封閉」之外,「監管不力」也是政府外判的大問題,因為每當有工程或研究出現問題或延誤,無論是外判公司還是特區政府似乎都不太需要問責,或者只是處以輕微懲罰,有些公司甚至在醜聞不斷的情況下,屢次獲得當局聘用。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大忌!用「送贈契」送樓,恐釀業權+按揭問題

《業權條例》制定後,土地註冊處(本處)成立《業權條例》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及《業權條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負責督導和推展《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 該兩個委員會的成員是由主要持份者的代表出任,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鄉議局、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律師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以及發展局和相關政府部門。 根據契約註冊制度,土地登記冊只是已註冊文書的索引,而業權文件則是業權的證明。

業權問題

發展水平與香港相若的新加坡,在城市規劃方面絕對有可取之處。 更重要的是,他們甚少將研究外判給顧問公司,只要關乎國家整體發展,也大多由政府一手包辦。 事實上,政府不論大小工程,都習慣另聘顧問進行研究。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6/17年度編制文件《政府的外判制度》,外判政策目的是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並達成三個經濟及財政目標—提高小政府的工作效率、控制公務員編制,以及為私營機構創造商機和職位。 「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同時包含就持份者對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的主要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

業權問題: 若證明良好業權  銀行仍承造按揭

對於要做樓宇轉名,同時想重做按揭的業主,當向銀行申請按揭時,銀行本身就會委託幾間公證行為物業估價,不同公司的估價或有出入。 在不同情況下,雖然發展商可能保留了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但在公契上仍有機會指明業主們須負上維修及保養外牆的責任,使業主們覺得不公平。 有見及此,建築物管理條例於1993年加入了34H條款,訂明即使公契內並無列明,對建築物任何部分擁有獨有管有、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須負上該部分的維修及保養責任。 根據此政策,特區政府成立後,批出的地契年期一般均為50年並跨越2047年。 根據地政總署按土地註冊處提供的資料所整理的數據,目前有效並涉及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約,到期的年份最早為2025年。 業權問題 A:基於破產條列,當破產人申請破產後,物業已轉到破產受託人中,即使出售的金額多於還款額,亦不能取得有關資金。

土地註冊處正就相關法律草擬工作作出準備,以及就餘下執行細節,例如有關由律師核實註冊申請和彌償安排等事項,力求與主要持份者達成共識。 我們計劃在二○二二年第四季左右就有關方案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期盡早將立法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 為簡單說明這些核心問題,舉例來說,有些個案的物業擁有權未能從土地登記冊確定(例如同一地段編號有超過一份土地登記冊,或在一份土地登記冊內似乎包含超過一個涉及同一個物業的業權鏈)。 業權問題2023 根據已制定的《業權條例》,並沒有機制容許政府暫緩為這些個案轉制或處理這些個案在自動轉制後所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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