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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令15大分析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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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童及少年是遭受到父母或其他家人的虐待及不當對待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並應協助兒童及少年的家庭,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的家庭功能,避免家庭再度發生暴力,使得兒童及少年能健康平安地在家裡成長。 《公約》第10條保護兒童的家庭團聚權,為落實此點,特區政府可與中國政府合作,加快審批單程證程序,減少等待時間,使更多家庭團聚,子女可以在父母的照顧及保護下成長。 當日後有機會面對一些嚴重影響兒童福祉的重大爭議政策和制度轉變時,大家都能以兒童的最大利益去考慮、判斷和作決定。 如果法院相信申請經已符合各項法定條件,才會向各方當事人發出一份最終離婚令證明書。 《公約》第18條關於「父母的責任」的部分則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4條「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得以落實。

兒童保護令

裁判官彭亮廷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期間由祖母照料、遵循監管主任意見結交朋友及參加聯誼活動,以及遵守每晚7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除非由家人陪同或事先得到監管主任同意。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的大前題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因此聆訊都是閉門進行。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訴法律程序的報道(不論書面或廣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導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識別;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關揭露身份的限制。

兒童保護令: 香港警方清場在即 金鐘再現人潮

《刑事罪行條例》部分條文的目的是要保護16歲以下人士;例如第122條(猥褻侵犯)訂明,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進行條文所指的罪行。 兒童保護令 任何人與16歲以下人士進行性活動,即使沒有進行性交,而該名16歲以下人士表示同意,亦屬違法;聲稱不知道有關人士的年齡不可成為抗辯理由。 根據《證據條例》第4條,14歲以下人士即為兒童;而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兒童毋須在宣誓下作供,而有關證據將可佐證由其他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論經宣誓或未經宣誓)。

前幾天看報紙,見到一則英國法庭的新聞,說一對夫婦離婚22年後,前妻再向法庭申請一筆高達一百九十萬英鎊的贍養費。 法院亦可命令尚存父母支付一筆款項,用以支援該未成年人的經濟需要;法院會在顧及該尚存父母的經濟狀況後決定款額。 香港現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另有前社工指,作為社工處於兩難,一是擔心誤判,出現濫報情況;二是憂慮舉報後會影響與個案及其家人的關係,失去對方信任,日後難於跟進工作。 他希望,當局盡早交代法例細節,例如虐兒定義,單是以傷痕作證明,還是幼童講一句「我被人打」都屬可疑個案。

兒童保護令: 相關文章

1.緊急保護令(不用開庭):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保護令英文為Protection Order,目的在於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加害者(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被害人。 兒童保護令2023 保護令是防止加害者繼續凌遲家暴受害者的法律護身符,你知道通常保護令開庭幾次? 就讓離婚律師為你講解保護令作用、保護令申請條件、家暴保護令種類、保護令撤回狀、保護令申請流程,以及保護令抗告與保護令撤銷等細節,若有問題都歡迎點選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按鈕聯繫我們。

  • 裁判官彭亮廷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期間由祖母照料、遵循監管主任意見結交朋友及參加聯誼活動,以及遵守每晚7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除非由家人陪同或事先得到監管主任同意。
  •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的大前題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因此聆訊都是閉門進行。
  • 除了提供健康、安全、保護照顧、教育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需求,還要進一步地引導兒少,培養其對於社會的積極參與以及必備的人文關懷,努力使國內兒童少年們的權益也能與國際接軌。
  • 涉及性侵犯的罪行是指《刑事罪行條例》下 第VI部及 第XII部列明的罪行(第126條、第147A條及第147F條除外),以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列明的罪行,而涉及殘暴的罪行則是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6及27條。
  • 此外,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亦會為有關個案進行檢討,在取得死因裁判法庭(死因庭)及其他所需資料後,檢討委員會將會優先檢討有關個案。
  • 1.緊急保護令(不用開庭):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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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亦可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亦可;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 除此之外,法庭也可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甚至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 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廣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並進用社工人力,共同協助有需求之兒少家庭,以避免落入危機。

兒童保護令: 香港人在台灣陷法律、國安困局 「二次移民潮」是否陸續有來

反修例風波持續,被捕兒童急增,著名失明人士莊陳有發起網上聯署,譴責警察濫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社總及社會復興行動批評,警方濫用兒童保護令,將未定罪兒童關押於兒童院,如同「拘禁令」,未審先判;立法會教育界議員則斥責,警方濫捕所為,非保護兒童,反是摧毀社會未來。 兒童保護令 父母先教導孩子認識自己的身體,了解身體不同部分和功用,學會照顧自己。 同時也讓孩子明白保護身體的重要,包括懂得保護自己的「私人部位」、學會尊重別人的身體及分辨「合適」和「不合適」的身體接觸方式。 家長可透過保護兒童小冊子中自我保護篇中的小活動,和孩子分享自我保護的小貼市。

上訴庭認為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下令撤銷二人的保護令,並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重新判刑。 兒童保護令2023 委員會直指,被捕的兒童並無案底,亦未曾獲批保護令,未有證據顯示父母無能力照顧,而父母亦表明會履行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惟警方仍選擇申請保護令,批評做法並不恰當;強調警員及社工決定是否提出申請時,須全盤考慮兒童及其家庭情況,亦要顧及是否有機會構成長期的負面影響。 《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確認兒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必須為兒童提供強制而免費的小學教育,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為所有兒童提供教育和相關的資料,並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上學。 兒童保護令 有意見認為,透過電視作供會導致庭上盤問難收其效,對被告不公;此論點在上訴案件R訴Chan Bing For)一案中亦有提及。 上訴庭同意,以電視直播作供會減低普通法中面對面詢問的效果,但在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的大前題下卻是理據充分。 《少年犯條例》第3D條訂明,除法庭人員、在法庭席前處理案件的各方、其律師和大律師、證人及直接與該案件有關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在少年法庭旁聽。

兒童保護令: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除非獲委任人士明示接受委任,或以行為默許接受委任,否則委任便告無效;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獲委任的監護人簽署委任表格,以此明確表示接受委任。 機構應該妥善儲存兒童的個人資料和照片,亦應尊重並保障兒童的私隱,在向外發放兒童的個人資料或圖片前,徵詢兒童及家長的同意。 兒童保護令2023 張志偉指,一向以來,若老師發現懷疑虐兒個案,都會轉介社工跟進,如果是明顯個案,或有家長通報求助,便會通知校方及在獲同意下報警,並將學童送院治理。 他續指,若是不太明顯的個案,一般會安排輔導跟進,再聯絡家長了解事件。 若情況不太嚴重,一般都會透過輔導處理,希望可以讓學童與家人修復關係。

兒童保護令

《公約》第4條則指出,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保護及實現兒童權利,並彰顯對兒童權利的尊重。 可行措施包括檢視與兒童有關的法律、評估與兒童相關的社會服務、法律、保健及教育制度及其財政支援。 締約國必須確保達致公約訂定的最低標準:應推行措施協助家庭保護兒童權利,例如在有需要時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 每名兒童都應享有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以及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兒童保護令: A. 兒童在法庭作供宣誓

此條文是要體現任何人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在一起的重要性,尤其針對16歲以下女童。 兒童保護令 《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旨在保護家庭為一整體,不但凸顯父母的權利,同時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的重要概念—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 非政府組織(如香港保護兒童會)及學校,對偵查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亦擔當重要角色,而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在保護兒童方面,更擔當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 法官強調批出臨時命令的原因,是基於男童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他在校內的操行、校方為其撰寫的證明信及本案的獨特情況,尤其是警方今表示不反對男童即時獲釋。
  • 當問題或碰壁的情況出現時,孩子選擇運用什麼方法和態度去處理事情,則取決於父母如何協助孩子進行調適和過渡。
  • 在涉及性侵犯罪行的案件中,如受害兒童要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須為17歲以下人士;在其他案件則須為14歲以下人士。
  • 如有必要判處16歲以下人士入獄,少年罪犯必須與成年罪犯分開囚禁。
  •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條,「兒童」是指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則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
  • 保護令撤回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就生效,它們的效力會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及「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 計劃推行期間,警方將舉辦短片比賽、研討會等活動,並推出一站式網絡應用程式,提供有關保護兒童的知識和實用資訊。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今日在該計劃開幕典禮上致辭時表示,兒童是未來的主人翁和社會棟樑,每人均有責任為他們提供健康和安全的成長環境。 (vi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621宗申請輪候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留宿幼兒中心、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兒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v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201名五歲以下的兒童入住以院舍形式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一般留宿幼兒中心,其接受住宿照顧的平均時間為15.4個月。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行為/情緒問題並正接受附設群育學校的男/女童院服務的兒童(當中或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四。

兒童保護令: 保護兒童、家庭衝突、性暴力、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

本港有條例為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對待的兒童和少年受害人,在法庭擔任控方證人時,可獲某些保障,免於接受傳統的法律審訊程序,包括容許兒童(被告除外)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接受盤問,或以預錄影像作為聆訊證供。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要減低受害人作為控方證人,在作供時再次承受創傷,雖難免削弱被告的權利,但影響有限,而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前題下,亦言之成理。 少年法庭可自行動議,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兒童或少年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並委任社署署長擔任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條,「兒童」是指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則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

兒童保護令

研究亦分析影響政策推行的背後因素,包括員工對虐待兒童的理解,對守護兒童政策的態度,以及政策推行所遇到的障礙。 田北辰認為,現時「兩校一社工」情況不理想,更對出現「一個社工跑幾間幼稚園」感到失望,認為應盡快改為「一校一社工」。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曾稱「一校一社工」做法,要考慮資源運用合乎比例。 田北辰對此有保留,認為「一校一社工」應擴展至全港幼稚園,當中涉及增聘人手問題,估計整個改動涉及增加5億至6億元開支,但強調若能及早找出潛在受虐個案,十分值得,希望當局認真考慮。 社署回覆指,政府正就計畫評估,會參考顧問報告,再審視計畫的未來安排。

兒童保護令: VII.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不過,條文亦同時顧及女童自願參與有關性交活動的情況;只要證明被告從父母或監護人帶走女童時,意圖使她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最終沒有進行性行為,被告有此意圖已足以定罪,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 兒童保護令 警方表示,在申請保護令時,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況,以及過去是否有被拘捕或刑事紀錄等。 而當警方確信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有關人士屬於「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的情況,便會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 反修例風波未止,至今逾千人被捕,包括16歲以下未成年人士,警方早前就未成年被捕中學生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將未成年人士拘留於兒童院。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有關手法表示極度關注,批評警方做法令3名被捕少年於關押期間不能正常上學,剝奪接受教育機會,亦被剝奪家庭生活及由父母照顧的權利。

兒童保護令

一場離婚官司,由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到正式審訊,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一般需時一年多甚至兩年多的時間。 立法會張超雄失聲,由議員助理袁慧妍代為發言,她表示,曾有議員提出探視被捕兒童,亦已獲對方家長同意,惟已接管監護權的社署,以無緊急需要及兒童未有提出為由拒絕,她形容做法「嚴過懲教處」。 兒童保護令2023 兒童保護令 任何作出委任的人,出於撤銷委任的意圖(以遺囑作出的委任除外),銷毀有關的委任文件,或指示其他人在其面前銷毀該委任文件,亦可撤銷該項委任。 代表兩名男女童的律師則指,原審裁判官有權就兩人在案中的角度作出裁斷,並認為二人屬相對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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