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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10大優勢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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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依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3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1﹞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被害人如果要合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必須在2年的期限內(民法第197條),只要超過1天,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但時效起算不是從「事實發生時」起算,而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在個案中要仔細判斷。
  • 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 而其理由為被告之給付義務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經發生者。
  • ﹝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109年12月30日再度修正,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幅度不大,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程序簡化促進訴訟經濟: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在我國沒有送達 ...
  • ﹝1﹞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被害人如果要合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必須在2年的期限內(民法第197條),只要超過1天,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但時效起算不是從「事實發生時」起算,而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在個案中要仔細判斷。 郵差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採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3 而民眾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亦可由他人代領,但須出具委託書)。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相關裁判全文

﹝1﹞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 ﹝1﹞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1﹞未成年之養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2﹞以重婚為理由,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3﹞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依聲請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1﹞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其中,民事跟行政訴訟,原告在起訴的時候,要預納一筆裁判費以及訴訟過程中衍生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 數公司共同取得專利權時,考量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9 條共同原告46與美國專 ... 利範圍,應該根據請求項之基本意思進行解釋,專利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雖然因.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訴訟上的一般代理權、特別代理權有何區別?

實體法就是規定了實際的權利義務,而訴訟法則是規範了要怎麼實現這些權利義務。 律師多次跟黃奶奶以及黃小姐開會討論,雖然會議過程黃奶奶偶爾答非所問,或是對事實的說明極為含糊,但根據討論的內容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黃奶奶應該是不曾向被告借過任何一毛錢的。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 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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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的期間為四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提出聲請的一方必須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如果沒有或逾期聲請,則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 法第247條規定: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 法令解釋是否允當,或事實之有無(例如表明意思與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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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樣認為在訴訟標的間有共通事項或有目的手段牽連關係時有論理上合一確定之必要,但. 應可擴大民訴§56之解釋而「適用」者,參楊建華、陳心弘,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1,.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一) 普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採行「三 ... 民事訴訟 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 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 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 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 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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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監護人為被告;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1﹞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1﹞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1﹞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有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4﹞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3﹞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故民法第747條尤不應解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亦生效力。」蓋此顯悖於上開立法趨勢。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3 又發扣押命令係執行行為,並非因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更難認為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按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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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當事人在10日內就領取文書,則期間就提前起算。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 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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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如係向本訴訟現在繫屬之法院提起而在其辯論未終結以前者,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 § 138 條第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 ...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畢竟是不同的官司,因此即便被害人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制度會再另撰專文處理),民事法官仍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五目之一 當事人訊問〉〉相關裁判全文

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 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 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 ...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文書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手上、也無法請人代收時,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機關,並以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2﹞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之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3﹞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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