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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契後果9大優勢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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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契後果

「釘契」不一定是業主欠債所致,僭建是最常見的引致「釘契」原因,當屋宇署發現物業僭建時,便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而清拆令會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當為物業查冊時便會發現,也即是釘契。 公契通常是由發展商與大廈的第一名買家簽訂後生效,並且對後來的所有買家同樣有約束力。 「釘契」簡單來說就是業權或建築方面有問題,例如業主違反大廈公契、業權糾紛、業主欠債而拖欠不還、物業有僭建物等,這些問題會在土地註冊署上登記,令其他人(如買家)可以透過查閱物業記錄冊而得知。 「釘契」的目的是確保「釘契」人的權益,因為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時,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議決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違反公契後果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物管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大廈環境,包括保安、消防安全、清潔、垃圾處理及回收、水電裝置保養、維修工程、會所運作,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以保障住戶個人及財產安全。 以1000萬以下的香港物業為例,原本最多可做60%按揭,貸款額上限500萬元,但如果銀行發現申請人有海外按揭貸款紀錄,在日後購入香港物業的按揭成數上限便會降至50%,貸款額上限削至400萬元。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違反公契後果: 違反公契後果必看介紹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因此,有沒有其他業主使用該大廈外牆並無關係,最重要是發展商本身是否有權利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如有的話,就須負責外牆的維修費用。 申請人完全沒有回應主席在反對通知書中所指出的主要理由,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申請人不應針對主席興訟,法官認為反對合理,毋需再就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作出裁決,便即可裁定申請人敗訴。

  • 基於上述押記錯誤及多年後才採取追討欠款不被接受,法官裁定法團須解除押記及不能追討欠款。
  • 從D1舖的轉讓契可見,該側巷並未包括在答辯人獨有佔用的業權上,但按該公契條文第3條規定,該側巷是所有業戶也有權使用的,而不屬於任何業主獨有擁有。
  •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 作業備考訂定,安裝玻璃幕牆的生產商及供應商須提供一切有關安裝玻璃幕牆系統的資料給建築物的業主。
  •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渣華道與北角道23-29號交界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答辯人為該大廈6號地舖的現任業主,在1999年6月3日與譚女士簽訂6號地舖的轉讓契約,成為註冊業主。

作業備考訂定,安裝玻璃幕牆的生產商及供應商須提供一切有關安裝玻璃幕牆系統的資料給建築物的業主。 在安裝玻璃幕牆後,須定期檢查,建築物的業主應安排每年最少兩次檢查,尤其在颱風前後。 該大廈在1974年10月5日落成,屬兩幢分前後座的商住大廈,根據1975年8月8日訂立的公契,地下樓層及地下下層樓層為非住宅用途,地下樓層的兩個商舖之間以牆壁分隔成一條通道,通往一個樓梯及升降機大堂,該通道就是申請人在本案中要求法團執行公契權力的通道。 根據譚女士的證供,發展商在出售6號地舖時,透過營業代表將該通道的「特許使用權」給予了她,故此法團無權向她要求取回該通道。 譚女士又指,她自本案入稟前12年已經「逆權侵佔」該通道,法團在該通道的業權已經終止,這是因為她在購入6號地舖後,由於該通道屬她專用,故此她在前門加裝捲閘,在後門加裝鐵閘,將該通道圍封,20多年來也無人投訴。

違反公契後果: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即使當時黃主席離場,而副主席也表示不願主持會議,但最終由在場的與會人士作出投票,決定會議繼續進行,這做法在程序上沒有問題。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3(1)段也就本案中的類似情況作出規定,如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如有的話)均缺席,出席會議的業主可委任他們當中一人繼續主持會議。 故此,6月12日在足夠的法定人數下,會上的業戶以舉手方式表決委任他們當中一人繼續主持會議,這是與會業戶有權決定的,最後業戶以大比數通過612議決案,這對所有業戶及管委會也有約束力。 申請人於2006年6 月,向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某置業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獲得其同意在外牆開設一道新門,他否認該工程影響大廈的結構或對大廈構成危險,法團不應反對他的工程。

違反公契後果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戴先生在證供中確認,從沒見過法團的財務報表由兩位人士簽署,也承認法團的所有財務資料全由管理公司保管,但只同意依該條例的規定,提供6年的紀錄給申請人。 法官指出,即使該條例附表6第1段中規定,法團備存的帳項紀錄不少於6年,但這並不等同法團只可保存帳項紀錄6年,因為在同一條文中也註明管委會須保存一段由管委會決定的期間,但不少於6年的帳項紀錄。 故此,法團的管委會可自行決定,保存這些帳項紀錄的年期,而條例中所提的6年時間,只是一個下限的規定,管委會有權可決定保存多於6年的帳項紀錄。 違反公契後果2023 法官指該條例不能視作法團只須向業戶提供6年的財務報表,6年只是保存時期的下限,而非法庭可頒令須讓業戶查閱文件的期限。 如法團保存了超過6年的財務報表,法官認為,看不到任何因由或法律基礎,以支持法團在業戶要求下,只應提供6年的文件。

違反公契後果: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法官認為法團同意工程費由最初申請人報價的498,000元提升至700,000元,另有附加合約35,000元,應該已經包括全部工程費用,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會在沒有洽談價錢的情況下,便貿貿然開始一項涉及十多萬元的附加工程。 違反公契後果2023 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並駁回他全部的申索,申請人須要支付法團及黎先生的全部訟費。 「強制驗樓計劃」已於2012年6月30日開始實施,規定樓齡30年或以上的樓宇,須每10年進行一次樓宇檢驗,包括公用部分、外牆、伸出物及招牌,藉以解決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目的為長者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長者居所的安全。

違反公契後果

申請人是由曾任管委會成員的崔女士代表作供,而法團則傳召了在2012年7月上任的法團主席戴先生作供。 法團提出申請要求答辯人拆除另一個伸出馬頭圍道橫放,面積比較細小的廣告招牌及其支撐金屬架。 審裁處同意兩個廣告招牌的情況十分類似,所以不會重複剛才處理另一項廣告招牌的理據,認為這個橫放伸出馬頭圍道面積較細小的廣告招牌,同樣違反大廈公契條款。 審裁處亦同意法團的論點,認為有關廣告招牌體積十分龐大,改變大廈的外觀,亦由於該廣告招牌及其支撐金屬架有在大廈外牆以螺絲方式穩固,明顯已經對大廈結構造成改變,甚至損壞。 審裁處同意發出有關禁制令要求答辯人移除在面向馬頭圍道答辯人單位的平台上與大廈外牆平衡的廣告牌及其支撐金屬架。

違反公契後果: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c)條清晰表示,法團是主要的公契執行人,而法團的權力並不限於只是管理公用部分,簡單來說,如有業主在自己私人擁有部分,進行一些違反公契事宜,甚至非法行為,法團不單止有權力,而且有責任執行有關公契,提出適當行動。 土地審裁處2015年第182號個案,申請人是屯門建泰街6號某工業中心A座3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工業中心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在2015年7月14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強制法團執行2015年6月12日業主大會的第1條議決案:「要求法團主席親自向土地審裁處答辯,不得使用業主金錢聘請律師」及「須支付申請人的所有訟費」。 雖然法團提出了賠償的申請,但在審訊中,法團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法團因為答辯人接駁去水喉管及供水喉管而導致有所損失。

違反公契後果

指令答辯人在收到本命令的14日內,容許法團及其指定的承建商在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進入該天台進行工程。 法團已多次口頭及書面勸喻及警告答辯人,但答辯人仍然非法佔用該大廈公用部分,至今仍未停止。 (三) 由於我們沒有個案的資料,因此不能提供屋宇署對事件的詳細跟進情況。 除法團之外,其他的業主組織均僅為諮詢性質,只能向物管表達意見,並無訴訟權力,如對物管存有不滿甚至懷疑,亦只能作出投訴,或以個人身份入稟起訴。

違反公契後果: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調查報告顯示,肇事升降機的8條纜索,有7條折斷,根據機電工程署的紀錄,該部升降機曾於年初進行過年檢,但仍然發生意外,事件值得業主關注。 法團招標升降機保養和維修工程合約時,應邀請有聲譽而合資格的升降機公司承投服務。 在大廈正式訂立公契開始,地產發展商須就未售出的單位繳付管理費,如同個別業主一樣,須共同承擔大廈有關份數的管理開支。 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業權份數計算,所有業主包括未售清所有單位的地產發展商,都須依時繳交所佔業權份數的管理費。 大廈長久缺乏修葺,可能導致發生樓宇倒塌危機(如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樓宇倒塌事件),或會因石屎剝落造成意外危險,而大廈內的機電及消防設施都須保持良好狀況。

最不合理的是,污水渠的業權屬地產發展商管有,而維修費卻由該屋苑的小業主共同支付。 違反公契後果 黃埔花園入伙20年,一直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甚至連代表監察整個屋苑的「大業委會」亦未成立。 違反公契後果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違反公契後果: 違反公契後果

裁判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1)條的用意,明顯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法例訂明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入個別人士的單位進行維修。 違反公契後果2023 個別人士可能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有爭議或對抗,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透過土地審裁處及其他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便可以進入個別人士的地方進行維修。 違反公契後果2023 法官認為,無論9.1.6項的工程最終是否在天台地台表面進行,抑或是否飾面工程,在本案的情況下,法團也應負責相關的費用。 法官最終頒令,法團就維修費攤分的計算正確,答辯人應繳付全數的餘額11,407.30元及須付法團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押記備忘錄的費用 7,000元。 審裁處完全同意法團的論點及提出4項訴訟申請的理據,全部牽涉關於違反有關大廈公契。

違反公契後果

法官認為適當監禁刑期是14天,但法官將該監禁刑期暫停7天,如第四答辯人能在7天內履行有關該強制令要求,第四答辯人可向法庭申請釋放。 有關污水設施接駁至該大廈雨水渠的情況在2017年經法團主導下才得以糾正,而法團亦在2017/18年大維修過程中積極取諦該些排污設施,但由於答辯人反對,而引致是次訴訟。 此外,法團是在籌備2017/18年大維修時才實際知悉該些排污設施的存在,即使法團知曉有關問題,多年來法團因疲於應付其他有關該大廈的迫切問題下,未能即時籌備資金、人力及物力來處理該些排污設施,所以也不應構成默許。

違反公契後果: 違反公契後果: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該屋苑應否為了減低工程費而放棄「履約保證」是一項價值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答案。 管理委員會最終要向業主負責,倘若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為大多數業主認同,那麼,業主可考慮按條例附表3第1(2)條的機制,要求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再進行商討。 法官提醒業主,工程合約一經簽訂,對法團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倘若有業主仍希望推翻合約,便須留意違約賠償的風險。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256號個案,天水圍居屋天頌苑兩幢大廈丟空十年,期間房屋委員會欠交空置單位的管理費,遭該屋苑小業主入稟追討。

違反公契後果

市民在使用扶手電梯時,應緊握扶手,留心梯級升降位置,與梯邊毛掃保持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因此,買家要留意,如業主已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不再是業主,即使業主仍住在物業內,但業主沒有權出售物業。 業權糾紛較常見於聯名物業,當其中有任何人士不滿業權分配問題,並訴諸法庭時,便可以將法庭告票在土地註冊署登記,以免有人在判決前將物業轉手。 另外,夫婦離婚時,如兩人對持有物業業權有分配有不滿,要由法庭裁決時,法庭亦會向物業「釘契」。 若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沒有在五個工作天內簽訂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將會終止,以及有關的臨時訂金即遭發展商沒收。 在已完成的個案中,18幅私人農地因業權人多次遭警告後仍未清拆違契構築物,該署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905幅的業權人在該署採取執管行動後自行清拆違契構築物,另27個地段則由署方安排清拆。

違反公契後果: 違反大廈公契後果: 銀行或調低釘契樓按揭成數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答辯人又爭議,在召開業主大會前,法團並沒有依照該公契及或【建築物管理條例】,將有關的開會通告派達答辯人,導致答辯人沒有機會出席該大會,所以認為有關的議決無效。

違反公契後果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收取了上述的按金及其他款項,但答辯人指它不斷替該屋苑墊支使費,希望將所有款項用作對數,所以暫不退回。 根據核數報告,法團在答辯人的戶口中餘下17,514元,答辯人只同意支付這一筆款項給法團。 法團代表律師指,答辯人所提供未經核實的收支表誇大了保安人員的薪金及費用的支出超過40萬元,如果扣除了答辯人誇大了的支出後,答辯人所持有屬於法團的金額必然不少於按金的數目,故答辯人須付還按金的總數。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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