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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15大著數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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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由此可見,課予義務訴訟的適用領域非常廣泛,幾乎涵蓋了現代行政的所有領域。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其權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1) 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 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撤銷訴訟。 (2) 訴訟利益: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第一,訴請內容須為判決行政機關為特定的行政行為。 課予義務訴訟 就課予義務訴訟來說,其訴訟對象只能是特定的行政行為。 至於請求的是一個內容十分確定的行政行為,還是一個一般性的行政行為,則並不影響起訴的合法性。

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規則

如果公民的申請被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則只能通過課予義務訴訟予以救濟,以恢復其行為的自由權。 對於公民要求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申請,行政機關如果拒絕或置之不理,公民也只能通過課予義務訴訟形式救濟其權益。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行為設立、變更或者廢止某種行政法律關係以及確認某種法律地位,而行政機關拒絕作為或置之不理,相對人均應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課予義務訴訟係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或駁回時,請求法院以判決命行政機關為相對之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2023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拒為處分課予...&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分離(孤立)的撤銷訴訟

但不管是權利還是利益,都應當是基於公當規範而存在的。 最後原告所提出的權益侵害只要具有可能即可認定享有訴訟權能。 一般給付之訴: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101年9月6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於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 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 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起訴狀(課予義務訴訟)

其次,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仍具有可能性。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機關不能繼續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客觀上不能。 如,相對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一項許可申請,且這種許可是排他性的,但行政機關拒絕許可或不予答覆,在此期間,行政機關將該許可授予了第三人。

課予義務訴訟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的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的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的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的上訴或抗告事件。 訴願前置程序之有無:課予義務之訴係採訴願前置主義,須經訴願程序未果,始得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給付之訴給付之內容非行政處分,故本質上不存在提起訴願之條件。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

(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 第四,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拒絕作為或無正理由沒有作出實體決定。 就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而言,關健要件無疑就是行政機關在相對人提出申請之後沒有及時滿足其要求,具體表現為拒絕作為和不作為。 拒絕作為雖然體現了行政機關明確的意思表示,但由於沒有從根本上滿足相對人希望得到特定行政行為的目的,因而同樣能夠成為課予義務訴訟的對象。

在日本,公民提起怠為處分訴訟也沒有起訴期間的限制。 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文規定提起拒絕處分訴訟和怠為作為訴訟的起訴期限,不過出於法的安定性的考慮,可以類推適用撤銷訟的規定,分別援用“訴願法”第9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的規定,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 我國關於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期限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均有規定,即相對人針對行政機關的拒絕作為行為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針對怠為作為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可以在相對人提出申請之日起60日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訴。 同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情形一樣,3個月即為通常所說的起訴期限,是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的最遲合法時點,而60日則為可以起訴的最早合法時點。 人民因行政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或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時,必須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在訴願後若仍然無法獲得救濟,可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16]。

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 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 (1)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課予義務訴訟

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 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又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 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

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決形式

相對人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前是否必須經過行政覆議程式,根據各國立法例,大致有三種模式:第一,德國模式。 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68條的規定,拒絕作為的課予義務訴訟應比照撤銷訴訟的程式,必須先經過覆議程式,由覆議機關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目的性進行審查。 課予義務訴訟2023 對於怠為作為的課予義務訴訟則不強制規定必須先經過覆議程式,可以直接起訴。 根據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訴願前置程式無論對於怠為處分訴訟還是拒絕申請訴訟都是適用的,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相對人才可以直接起訴。

原告所請求保護的自身權益可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也可以是依據立法目的值得保護的某種利益。 關於一項法律、法規是否賦予了相對人有請求作出申請行為的公法權利,學界通常以“保護法規說”作為判斷標準。 該說認為,如果依據該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該法律法規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而且也體現出對公民個體利益的保護,相對人則可以據此取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原告資格。

課予義務訴訟: 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因此,拒絕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都應當是課予義務訴訟的對象。 相對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通過判決督促行政機關作出其申請的行政行為。 課予義務訴訟2023 這個行政行為可以是一個對己有利的行政行為(如,請求行政機關頒發有關證照),也可以是請求行政機關作出一個以第三人為相對人的不利的行政行為(如,請求行政機關作出拆除相鄰人正在搭建的房屋的行政決定)。

  • 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
  • 訴願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訴願機關通常不會主動請訴願人到場表示意見。
  • 行政機關不能繼續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客觀上不能。
  • 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訴訟立法及行政審判實踐上看,對原告訴訟有無理由的審查應集中在行政機關拒絕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違法、原告權益是否因此而遭受侵害以及寨清是否已經達到可為裁判的程度。
  • 就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而言,關健要件無疑就是行政機關在相對人提出申請之後沒有及時滿足其要求,具體表現為拒絕作為和不作為。
  • 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如果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一定合法,只是由於原告提供不了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力證據,法院無法認定,因而只能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當課予義務訴訟被法院受理之後,法院即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具備理由進行審查以便決定是否作出原告所希望的判決。

課予義務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如果訴願人所提訴願,在程序上不合法,且無法補正(白話來說,補正就是補件、修正的意思)或可以補正,但超過補正的期限,則訴願機關會作成訴願不受理的決定。 常見的程序不合法情形,例如:超過30日的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對於不是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行為提起訴願等[11]。 人民提起訴願(法律上稱為「訴願人」),須在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且訴願書必須記載訴願法規定的各個項目,及附上相關文件[5]。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且在有另外作成行政處分的必要時,由訴願機關直接進行變更(較少見),或發回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另外作成處分[13](較常見)。 訴願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訴願機關通常不會主動請訴願人到場表示意見。 但訴願人可以嘗試請求當面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陳述意見[9],或申請在訴願審議委員會面前,與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10]。

課予義務訴訟: 四、訴願程序,是人民在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以前的必要程序

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 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 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課予義務訴訟

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前,相對人應當已經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 如果相對人在起訴前並沒有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那麼,最適宜的權利保護方式應當是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作出特定行政行為的申請,也就沒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必要了。 課予義務訴訟是指原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的拒絕處理或不作為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令該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理的訴訟類型。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的最終目的是希望行政機關作出相應原行政行為,因而這類訴訟的另一起訴要件自然是在起訴之前已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但沒有獲得滿足。 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沒有提出過申請,則最適宜的權利保護方式還是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作為的申請。 對於相對人而言,行政機關“拒絕作為”和“不作為”的結果是一樣的,相對人期望行政機關作出特定行政行為的願望都沒有得到滿足。

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之區別

如果相對人起訴僅僅是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予以確認,以為以後尋求國家賠償創造條件。 或者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時,法院應當選擇確認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違法,這樣一來,既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予以了法律上的否定,又為原告請求國家賠償創造了條件。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件,法院應當作出履行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法院在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作為義務時是否應指明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 我們可以借鑒德國的立法規定,以“裁判時機成熟原則”作為判斷的依據。

相對人在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在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期間,該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此時,如果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履行判決再履行其職責就是不合法的。 例如:申請主管機關發給建造房屋的建造執照,但主管機關卻怠於處理,即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 課予義務訴訟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同條第2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

課予義務訴訟: 起訴狀(課予義務訴訟)

反之,相對人就不能依此取得旨在保護公民個體利益的課予義務訴訟的原告資格。 在秩序行政領域,傳統的“附帶禁止保留的許可”法律原則被“附帶許可保留的禁止”法律原則所取代。 “附帶許可保留的禁止”,即出於社會安全、秩序等考慮,法律對公民本應自由為之的事項預先設定法律禁止,而後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行政機關再以行政許可的形式對其作出解除禁止的決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若幹問題的解釋》39條第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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