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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0條2023必看介紹!(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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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償之效力。

  •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民法880條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民法880條2023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880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流程?

可為債務人本人,或是任何第三人,只要把有價物拿去抵押,例如不動產,即是抵押人。 對抵押權人而言,主債務人之承認,固然確保主債務之消滅時效中斷,然而對物上保證人可能不生效力,抵押權如不於五年內實行,則有消滅之可能。 相反地,抵押人也必須密切注意主債務之動向,俾便保護自身權益。 第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某甲既然自認系爭債務存在,則系爭債務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尚未罹於時效;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未消滅。 而且因為抵押權在民法上具有消滅上從屬性,也就是說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本題中的消費借貸契約)若不消滅,則抵押權也不會消滅,繼續存在。

民法880條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民法880條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民法880條: 法律論壇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 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 民法880條2023 押權人。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 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 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民法880條: 民法第880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 民法880條2023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民法880條2023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民法880條: 民法 § 169|表見代理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 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880條: 抵押權時效有多久?抵押權時效消滅仍有效?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 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880條: 民法典

因票據的時效在票據法上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可參本站其他篇文章【本票時效之網址】【支票時效之網址】,有更詳細的說明。 一方為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人之買賣價金,或飲食店、娛樂店、旅店消費等類型之買賣價金(即符合民法第127條規定之買賣價金):2年。 銀行房貸設定通常為貸款金額的1.2倍,民間房貸設定通常為貸款金額的1.2~1.5倍為合理範圍,超過就不太合理了。 民法880條2023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民法880條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民法880條: 第五卷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民法880條2023 。 民法880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 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其因新事實變為以 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 ,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 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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