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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物業15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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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物業

舉例:某甲過世後留有價值不等之A、B、C三地,由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因為三人之法定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 但乙、丙、丁三位繼承人對於A、B、C三地如何分配還沒有共識,也無法會同申請,因此,得由A、B、C中的任何一人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乃是本於繼承公同關係所為之繼承,因為各繼承人並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因此,根據《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同意為之,各公同共有人均不得單獨處分其所有權。 在1993 年 遺產繼承物業 遺產繼承物業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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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分配資產的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作出決定。 總括而言,法庭會以50/50 作起步點去分配雙方的資產,但法庭仍會作彈性考慮,以配合個別案件的情況。 例如其細節、雙方的經濟及生活狀況、婚姻關係、婚姻持續期有多久、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否相等、雙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等。 申請離婚後,如雙方可於財務安排上達成協議,便不須上庭處理。 如果想取去遺囑或相關文書,民政事務總署只會在保險箱的物品清單備妥後才會發出「取去物品授權書」,讓有關人士拿走相關文件。

遺產繼承物業: 按揭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此外,受益人如在繼承物業3年內將物業轉手,一樣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不過,如受益人於日後再購入其他物業,則需要按照非首置人士的稅率,繳付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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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書一般分為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 of Adminstration),兩者都可用作證明其遺產代理人身份並有權處理死者遺產。 遺產代理人並非遺產繼承人,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理論上,當遺產繼承人獲得「遺囑認證」之後,可以申請繼承物業,而該次的轉讓是不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的。 理論上可以,但由於處理遺產案件時間長,律師費昂貴,除非遺產涉及很多物業,否則要考慮是否值得。 事實上,為避免上述遺產紛爭出現,若果父母年事已高,又有遺產要分配給後人的話,筆者建議應在有生之年盡快完成物業「轉名」手續,平分業權,避免家庭成員因不滿遺產執行人處理方法而導致家族撕裂,甚至對簿公堂。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遺產繼承物業: 遺產物業仍有按揭在身怎辦?

因此,不論出售住宅物業是獲利還是蒙受虧損,均須要按住宅物業的持有期和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取其較高者),徵收「額外印花稅」。 但如果谷友在繼承物業後,把自己原先持有物業沽走,保留了遺產物業,假以時日再多購入住宅物業,這時候「從價印花稅」仍會否豁免呢? 因為遺產貨已算作一層住宅物業看待,在這個情況下,當谷友再購入物業時,就需繳付劃一15%「從價印花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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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郁欣舉實際例子說,繼承人是一對兄弟,但即便是只有兩個人,每人的應繼分各為一半,問題是,被繼承人(老爸)經營事業有成,留有不少不動產、多家公司及旅館事業。 因此,若女兒們主張「借名登記」的官司勝訴,則有些掛名在媽媽乙名下的財產,返還到被繼承人甲名下,雖然遺產稅會多繳一些,但女兒們就可以從「遺產」中多分到一些。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遺產繼承物業: 遺產分配物業: 銀行提供的酌情考慮

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聲明﹕ROOTS上會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ROOTS上會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如果發現自己本該繼承的財產,被第三方過其他繼承人侵害或是佔有,在繼承開始15年內可依民法第 767 條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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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現時在港繼承物業,無須繳交遺產稅及從價印花稅,就算受益人已有物業亦可獲豁免。 但由於處理遺產及物業轉名需時,遺產執行人或受益人應主動聯絡物業按揭銀行,商討酌情處理的方案,如暫時凍照戶口直至成功轉名等,以避免因欠款引致違約的風險。 另外,需注意物業轉名後,銀行或需與受益人就其供款能力,重新制定新的按揭計劃。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代理人必須先由法庭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承辦書方可將物業出租或放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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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若在多年後 (如 10-20年) 才離婚,法庭是有酌情權拒絕接納。 因為只是依據十多二十年前的協議書條款,法庭未必能夠適當地判定當時的條款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合理及公平。 所以簽署婚前協議書及訴諸法庭的時間是一項重要因素,兩者相距越遠,法庭行使酌情權去拒絕接納婚前協議書的機會便越大。 外國夫婦流行擬定婚前協議書,以預先安排婚姻失敗時的財產分配,雖然本港尚未承認婚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不過法官亦會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在2022年1月5日去世,繼承人為配偶林太太、兒子小林,國稅局核定繼承人已繳遺產稅。
  •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 聲明﹕ROOTS上會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遺產繼承物業2023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由於長命契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提供。

遺產繼承物業: 律師博客

而協議分割繼承必須由「全體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各自繼承的範圍,然後憑「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 大致的情況是,被繼承人甲死亡,其配偶乙先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要分走甲一半的財產,剩餘的由乙跟四名子女(三女一男)平均分配。 遺產繼承物業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值得留意的是,若任何人士填寫虛假資料導致另一方有損失,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向有關人士索取賠償。 表格3是適合業主用的出售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就適合房東用的出租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

遺產繼承物業: 【康城首都疑改主力牆】點解會發生? 按揭、轉手有何影響?

一般指引需要申請人符合特定的入息要求、信貸評級要求及其他債務要求。 一般而言,有四個情況會導致借款人需要到財務公司申請貸款: 信貸評級差 – 環聯信貸評級 遺產繼承物業 (TU)是審批貸款極為重要的一個因素。 信貸評級分為 10 級由 A 為最高 J 為最低,普遍評級低過 H 的申請人都較難取得銀行的貸款批核。 相對願意承受較高貸款風險的財務公司有機會可以免除審查信貸評級,接納信貸評級較差的貸款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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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遺產繼承物業: 文章分類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亦多不勝數。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遺產繼承物業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遺產繼承物業: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相關繼承人必須向有關單位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並依照內地稅務條例處理,完成所有手續才可合法繼承有關物業。 此外,如戶主是於香港訂立的遺囑,繼承人於辦理手續時,亦要先將該份遺囑於兩地進行公證程序,方會被接納具有法定效力。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遺產繼承物業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簡言之,若果根據香港土地法,該不動產並不屬於死者,那自然就不用再討論遺產分配的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除了優先次序之外,亦有訂立資產分配的細則。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遺產繼承物業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遺產繼承物業: 遺產繼承程序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遺產繼承物業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額外印花稅」是對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利得稅則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分開及不同的稅負。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在遺囑上應該列明立遺囑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證名稱及號碼,並列明遺產處理方法。 同時,平安紙上需要列明訂立遺囑日期及上述三人都是在共同見證下簽名作實。 值得留意的是,遺囑的見證人可以是指定遺產執行人,但不可以是遺產受益人或其配偶,如身份重疊,他們便不能獲得所分配的遺產。 遺產繼承物業2023 繼承遺產除了需要跟隨既定法律程序之外,如果繼承物業有按揭在身,繼承人亦需要安排按揭、物業轉讓及印花稅事宜。 今文ROOTS上會將會與大家一一講解繼承遺產物業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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