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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3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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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控方回應,串謀罪屬「未完成罪行」,指參考立法歷史及其立法原意,「未完成罪行」應與本身實質罪行刑期相同,背後理念為兩者刑罰應一致,不應較輕或較重。 控方提出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3 4 項理據,認為本案應沿用《國安法》的判刑限制。 首先,控方認為辯方依賴《刑事罪行條例》159C 條,當中列明「串謀罪」的最高刑罰不能超過原本實質控罪的最高刑期。 法庭曾在不少案件指出,由於很多涉及「串謀」犯罪的行為,都會隱蔽進行。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想避免這個傾向,可以試著找出他擅長,且能為團隊加值的事情,並聚焦於那些事情上。 例如,有一位員工發現,只要A同事上班遲到,他就會很生氣。 後來他發現,在自己的觀念裡,「遲到是不尊重他人的行為」,因此每當這種情況發生時,他就會覺得不受尊重。 和某位同事相處,一起進行專案,他總是拖拖拉拉;另一位同事每次都大聲和別人討論工作,干擾你工作……。 有些人選擇忍耐不說,但心理學家強調,若放任這樣的負面心態不管,會影響到自己的生產力和身心。 閣下發送給我們的資料僅用於初步諮詢之用並將嚴格保密。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案9人大部分罪名成立 3名佔中發起人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成

就戴耀庭及黃浩銘的判刑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已明確地提到,認為干犯串謀公眾妨擾罪的動機為爭取普選、保護被捕的學生領袖,而非為貪心、金錢利益等,但仍認為眾被告煽惑他人作出的妨擾行為非常嚴重。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佔中運動打算以長期及堅決的行動去癱瘓香港的樞紐,令政府改變主意,已超出只是為普通市民帶來不便,認為兩人的刑期上訴無可爭辯之處。 佔中三子、學聯和民主派等9人,在雨傘運動落幕2年多後,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案件轉往區域法院處理,今(15日)再提堂。 辯方投訴律政司上月才交過千頁文件給他們,昨日下午仍補充逾700頁供詞,未有足夠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法官則質疑多條控罪重疊和過於複雜,要求控方解釋或再考慮控罪。 有鑒於運動籌劃達18個月、宣布佔中前添美道的情況,法庭無法接受被告不是明知而串謀作出公眾妨擾,三子也必然知道佔領所帶來的後果。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經過溝通,雙方往往能知道彼此的期盼,並達到共識,或至少你會了解同事為何會有那些行為。 這個方法簡單卻有力,能避免你因為這些困擾而生產力下降。 此外,你也可以藉機和同事溝通彼此對工作的期盼,找出雙方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控方指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於佔領運動前一天,在添美道擔任台上主持,他們要求佔領者留守,提醒他們帶備食物及物資佔領,並就若遭拘捕向佔領者提出建議。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翌日下午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連同張秀賢及鍾耀華在台上叫喊「佔領中環正式啟動」,並著佔領者準備好,「咁大家準備去飲」。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告妨擾】法官質疑控罪重疊 要求控方解釋 案件押後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控方均會依賴「公開作為」作為間接證據,要求法庭藉此反向推論有關的串謀協議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 當中的邏輯是「他們作出這些『公開行為』的原因,正是他們之間事先存在犯罪協議」。 陳建民聽取判決後指,對於上訴庭裁決感到失望,又解釋當初選擇抗辯是因認為控罪不適合,也認為法庭應該對於公民抗命案件盡量輕判。 至於是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陳指會先與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因現時仍有抗爭者需要支援。 法官指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長達2年,控罪日期與第2條和第3條控罪部份重疊,而檢控「佔中三子」煽惑他人去煽惑他人,是否過於複雜? 要求控方向法庭解釋這樣安排控罪是否合理,或考慮簡化。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眾人早前提出上訴,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佔中並非計劃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又認為籌備之時三子曾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 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今日(30日)頒判詞,駁回他們的上訴,戴耀廷需繼續服刑。 至於會否和律師商量,則需和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 至於上訴一方質疑有關控罪在法律上有不確定性,上訴庭則認為3人於啟動佔領行動前,已預計得到其行為帶來的後果,必然就是造成公眾妨擾。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控方應改以刑罰較輕的《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起訴各上訴人,但上訴庭認為考慮到有關佔領運動的規模、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嚴重性,根本不能以 《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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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一般而言,「串謀罪」的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 即使原有串謀者退出,他仍屬已干犯「串謀罪」(雖然退出之後的行為與他無關,罪責較低,或能以此爭取減刑)。 若仍在討論(discussion)或商討(negotiation)階段,則未算達成「協議」(agreement)。 此外,時間上,控方須證明所需「意圖」於達成協議時已存在,否則該協議便不受「串謀罪」所懲處。 人們常會因為不喜歡某些人,而放大他的缺點,認為他這個人不好,也就是所謂的「月暈」效應(halo effect)。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

刑法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僅3名發起人根本無法造成公眾妨擾,因此控方應改控他們串謀煽惑罪。 但上訴庭指出,佔領運動經過長時間策劃,涉及大量人力物力,亦有大批人士參與,若說3人無法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是不切實際的說法,而他們作為發起人,亦必然預視到運動最終會發展成公眾妨擾。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陳健民等人於裁決後指,各人早於事發前已表明會承擔法律責任,他們只是質疑有關控罪並不適合,因為事件由未經批准的集結演變成公眾妨擾,是損害了和平集會的公民權利,陳認為在牽涉公民抗命的案件中,法庭應盡量予以輕判。 至於會否上訴至終院,陳則指需先與法律團隊商議,而訴訟所涉的資源運用,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2014年佔領運動,戴耀廷等9人於2019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與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成立,被判囚或社會服務令等。 9人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3名法官一致駁回9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上訴】戴耀廷等9人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雖然本案最終發生在添美道,而非計劃的中環,但兩個地點鄰近,因此同意原審所指本案的佔中計劃只是原本計劃的修改版,而被告是協議是在中環或附近一帶阻路以作出公眾妨擾。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共三罪。 其中,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指控三人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串謀在中環或附近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非法阻礙,對公眾造成妨礙。

  • 例如「佔中九子」案,就有部分被告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前者是指控各被告發起在中環堵路;後者則指各被告發起用佔路方式對社會構成妨擾。
  •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控方回應,串謀罪屬「未完成罪行」,指參考立法歷史及其立法原意,「未完成罪行」應與本身實質罪行刑期相同,背後理念為兩者刑罰應一致,不應較輕或較重。
  • 陳建民聽取判決後指,對於上訴庭裁決感到失望,又解釋當初選擇抗辯是因認為控罪不適合,也認為法庭應該對於公民抗命案件盡量輕判。
  • 戴強調,會遵守公民抗命的精神,如控罪符合事實,願意認罪。
  • 控方稱會再與團隊商量,檢視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是否足以涵括「佔中三子」的刑責,承認三罪在犯案日子上有重疊,但實際的犯罪行為並非完全一樣。

大公網訊 「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因發動佔領行動而被控,煽惑及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名。 辯方認為控方動用三項近似的控罪,來檢控同一個佔領行動事件,屬於「一罪多控」,不合法律原則。 控方就回應指,被告人在事件中曾作「串謀」、「煽惑」兩個不同行為來發起佔領行動,將有關行為分開作出檢控屬於合理。 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人士,包括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控罪,經過18天聆訊後,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佔中三子之一、港大法律系講師戴耀廷指,他會秉承公民抗命的精神,如控罪與事實相符,他們會認罪,又認為被控告的時機含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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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 控方指黃於佔領運動開始當天,即2014年9月28日以擴音器呼籲佔領者坐在分域碼頭街上佔領,以及反包圍添美道的警察。

9名被告步出庭外時,獲現場旁聽的公眾拍掌表示支持,又對他們大喊「加油」,各被告則握拳高舉雙手,並感謝支持者。 法官在庭上宣布各被告裁決結果後,頒下長達268頁書面判決書,聆訊押後至下午進行求情,9名被告准保釋至求情完畢。 星島日報指出,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約6時20分還前往《立場新聞》位於開源道的辦公室搜查。 辯方續指,以狹義方式解釋,意指若法例有清楚列明才可應用,不應從其立法原意、立法機關的講解,即使沒有列明,「仍把最低刑期拉入去」。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法官勸控方不要把控罪搞得太複雜

法官更質疑多條控罪重疊和過於複雜,如「佔中三子」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共3罪,但3條控罪依賴的事實幾乎相同:「控方似乎用同一堆事實,告同一班被告,一次、兩次、三次」。 辯方另指,第三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內容虛無,控方未有指明被告各人的煽惑對象,有關指控在無指明對象下,可以無限地延伸,令任何人都涉案。 控方就回應稱,警方仍在調查是否有其他人士涉案,並非無的放矢地指控所有人。 辯方認為,首項控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與第二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控罪內容近似。 前者是指控各被告發起在中環堵路;後者則指各被告發起用佔路方式對社會構成妨擾。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此外,控方指第 159C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3 條又提及串謀罪,與本身實質控罪的嚴重程度相稱,而本案控罪本身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認為法庭需考慮兩者。 這三類「初步罪行」可以互相疊加,例如「企圖煽惑」、「串謀煽惑」,甚至「煽惑他人煽惑」。 例如「佔中九子」案,就有部分被告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至於上訴一方質疑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否屬本港《普通法》所涵蓋,上訴庭則指出原審法官於案件開審前,已恰當地處理了有關爭議,並裁定有關控罪於本港法律中屬合法合憲。 另外,上訴一方又質疑案中上訴人是否有詳細地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行為而達成協議,以及上訴人是否能預視佔領的情況。 上訴庭則反駁指,整個佔領運動歷經18個月的商議,於商議階段,3人已預計運動會牽涉3,000至1萬人。 控方稱會再與團隊商量,檢視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是否足以涵括「佔中三子」的刑責,承認三罪在犯案日子上有重疊,但實際的犯罪行為並非完全一樣。 法官則提醒控方不要把控罪搞得太複雜,否則被告可能會抱怨控方「創造多於需要的控罪」。 9名參與佔中行動的人士早前已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原定於今年於2月24日處理上訴聆訊,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司法機關暫停法庭正常運作,僅處理緊急聆訊,上訴案亦須延期,各方須重新商討審期。

辯方回應指,認罪下的刑期扣減屬香港刑事法庭已確立的原則,若沒有減刑便不會再有認罪誘因,例如甚少有謀殺案被告認罪。 辯方指,控方所言《國安法》要考慮懲治及防範的原則,其實與普通法的處理方式沒有分別,而當刑法涉及人身自由受制肘時,根據普通法原則,應以謹慎、狹義的方法詮釋,不能因《國安法》便把香港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置之不理。 法官打斷指,辯方意思為法庭雖然要考慮兩者,但非「強制跟隨」國安法的相關判刑限制。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串謀暴動

律師又指,原本的佔中計劃並非為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故認為未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犯罪意圖,若然「啟發」香港市民是一項罪行,那麼三子的確有罪,雖然法庭或認為他們天真,但他們不應因天真被定罪。 律師亦表示,籌備佔中之時,三子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等,應納入減刑考慮。 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在當年9月28日前的行動計劃,雖然較為詳盡及仔細,但9月28日宣布啟動佔中當天,有關計劃卻沒有細節,最終所有佔領行動是在金鐘進行,認為有關計劃不夠詳盡以構成串謀罪行,而戴在運動中只屬支援角色。 2014年發生逾70天的佔領運動,被指是佔中發起人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被判監、社會服務令等。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除非有被告作出招認,或者有共犯擔任控方證人,否則控方往往難以有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的串謀。 刑法下,除了實質干犯控罪外,還有三類「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s),分別是「串謀」(conspiracy)、「煽惑」(incitement)、「企圖」(attempt)。 此三類罪行屬預防性質,用以檢控一些即使沒有完成犯案,但法律認為仍應受懲處的行為 。 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控罪指他於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身在金鐘夏愨道及添美道的人藉非法阻礙在夏愨道的行車道,對公眾造成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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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3人於2013年3月27日於記者會上宣布發起「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由戴宣讀信念書,並表示明日後市民可直接參與佔領或是作為支援者的角色參與。 同年6月9日的首次商討日中,3人宣布當時由「醞釀期」發展為「組織裝備期」等。 邵家臻、陳健民、李永達及陳淑莊今有到庭聽取裁決,而正就其他案件被還押中的戴耀廷亦被帶到法庭應訊,戴坐在犯人欄內,隔著圍板與其他上訴人及親友握拳揮手示意,面露笑容。 九名被告除「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另外6人為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

  • 但上訴庭指出,佔領運動經過長時間策劃,涉及大量人力物力,亦有大批人士參與,若說3人無法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是不切實際的說法,而他們作為發起人,亦必然預視到運動最終會發展成公眾妨擾。
  • 有些人選擇忍耐不說,但心理學家強調,若放任這樣的負面心態不管,會影響到自己的生產力和身心。
  • 他又認為,律政司選擇以「公眾妨擾罪」控告眾人,是希望以較重的刑罰達阻嚇作用。
  • 張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各人被判監8個月,當中邵和黃早前刑期屆滿已獲釋,餘下3人則獲緩刑。
  • 陳健民表示對於發起佔中而入獄,他不曾感到後悔,指「無一刻後悔相信香港人」,又相信反修例運動令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及守護民主、自由和法治。
  • 而且於3人宣佈啟動佔領運動時,所有上訴人均親眼見當時於添美道所發生的堵路情況,因此原審法官才指3人明顯地預計得到事態發展。

另外,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學聯前常委張秀賢及鍾耀華同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他們被控於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在香港金鐘添美道,非法煽惑身在金鐘添美道的人藉非法阻礙,及煽惑其他人藉非法阻礙在添美道及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上訴庭亦認為本案是透過堅定而且持續地癱瘓香港中心路段,從而向政府施壓,但對一般市民所造成的影響,已遠超不便。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三子: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同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控罪指他們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藉在中環或中環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非法阻礙,對公眾造成妨擾。 至於戴耀廷及黃浩銘就判刑提出的上訴,上訴庭指出法庭明白容許市民參與和平集會的重要性,但上訴庭亦要考慮案件發生於香港,以及公眾因事件所蒙受的影響。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已確認上訴人的犯案動機並非出於私利,但部分上訴人於添美道所煽惑的公眾妨擾卻屬非常嚴重。

據悉,法庭已知會與訟各方,於3月初向法庭呈交未來半年內可供進行3天審訊的日程,聆訊仍未排期。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發起人之一陳健民,去年4月於區域法院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被判囚16個月,扣減假期後,服刑近11個月,剛於獄中渡過61歲生日的陳健民,今(14日)於壁屋監獄獲釋。 陳健民表示對於發起佔中而入獄,他不曾感到後悔,指「無一刻後悔相信香港人」,又相信反修例運動令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及守護民主、自由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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