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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4.1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须缴付遗产税。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应先向遗产税署申请豁免或缴付遗产税证明书,在获发有关证明书后,须以编号末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请。 3.5 如第48至52条不适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获得授予,则应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请许可,以申请授予。

流動版本提供簡單易用的介面,方便市民以流動裝置瀏覽。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3年第四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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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申請如有遺囑,請參閱本指引第六部分;申請如沒有遺囑,則請參閱第七部分;如有其他特別情况,請參閱第八部分。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2023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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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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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 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 3.4 如死者去世時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則必須留意另一因素,即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48至52條是否適用?
  •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2023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2023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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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司法常务官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A条规则,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该等表格已于宪报刊登(“指明表格”)。 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须予以依循,唯因应不同的情况,可对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补。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6.6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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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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