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許澤天5大優勢2023!專家建議咁做....

Article hero image
許澤天

因為,對於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檢討,早應由司法院自行發動,而非只是例行地舉辦自我歌頌的釋憲周年慶,卻對自己過去在威權時期扮演的角色視而不見。 接著許玉秀還說,因為連孟琦助理教授提到,應該學習德國制定法律前要有準備,因此她要問呂太郎祕書長,司法院在法庭直播這件事,做了什麼樣的準備,以致於可以在國是會決定建議法庭直播後,立即站出來說反對事實審直播? 呂太郎立即回說,謝謝大家的提問以及回答,會議已經超過40分鐘、散會,台上響起一片掌聲。 第6頁交代保護措施之標的與目的,即在減少傳染危險與擔保傳染鏈之追溯、透過維持醫療能量落實保護人民生命與身體的政府義務。 話說穿了,背後的想法就是某些人士熱衷的當事人主義理念,他們多年來的司改重點,或作為反對某些改革的說帖,大體上都不脫離這個價值思維。

許澤天

大法官在1970年作出釋字第129號解釋,認為這群當時的兒童來臺灣後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可見他們在成年後仍然繼續參與叛亂組織,仍有《懲治叛亂條例》的適用。 早在1956年作成的釋字第68號解釋,大法官就用此思考將1949年施行的《懲治叛亂條例》溯及既往地適用在法律生效前的參與叛亂組織行為,以致即便無法證明被告是否在法律施行後繼續參與叛亂,但仍可對之施用該特別重典。 *本文原為作者於「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九份解釋談起」研討會(時間:2020年9月28日,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主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一場次「威權統治下的軍事審判」之與談稿,後定稿收於本書。 2003年3月,林山田獲國科會資助,赴德國杜賓根大學研究半年。 2004年1月7日,林山田從台大法律系退休,台大法律系為他舉辦歡送茶會,他自謙「頭殼硬、天生反骨」:見到社會的不公平與不正義,就想要對抗。 200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前,林山田在聊政治時抨擊,民進黨喪失理想,獨派應該嚴懲民進黨,「這次立委選舉,要讓民進黨全部落選,一個都不能上」,震驚獨派。

許澤天: 說明

過去7天每10萬確診人數的Inzidenz在德國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主要理由是在於可對病毒散播的程度進行早期判斷,而非等到醫療體系已不堪負荷的重症增加時,再行判斷是否採取升級的防疫措施。 轉型正義工作,除了檢討過去的錯誤之外,更重在避免重蹈覆轍,我們更應檢討現行的法律人教育中是否有妨礙獨立人格的制度與相關思想,過往國家考試中經常出現的獨尊某派看法,或只強調權威不講道理的題目設計,學界在聘用人選的幫派現象,都是妨害法律思維的侍從思考。 在最後問答時間,許玉秀質疑劉芳伶說,難道請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就是謊謬無知嗎,劉回答說,她並沒有講到謊謬無知4字,至於許玉秀問她,layman(非學法律者)是否不一定比法律人更差、懂法律以外的更多? 劉芳伶說對此她同意,這時,主持人呂太郎認為,這是個人的事,與討論主題無關,且會議時間已超時,請劉芳伶不必回答。

然而,同年的其他修法,則將原本的法院因發現真實必要之調查證據義務,改為只適用在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刑訴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而宣稱此係考量我國的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話語上聽起來,彷彿已採當事人主義,只是保留部分職權主義作為對當事人主義的改良。 只是文字上新法「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和舊法「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究竟有何不同,讓人疑惑。

許澤天: 許澤天:MeToo浪潮下 憲法法庭對誹謗罪判決的三大疑點

※ 本文摘自《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第三部分「大法官與轉型正義與談紀實」,原標題為〈白色恐怖下的憲法守護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授權刊登。 《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線上新書發表會將於七月初舉辦,詳細資訊參見促轉會臉書。 會後即傳出許玉秀接連向林志潔與劉芳伶嗆聲,許玉秀強調,她因為主持司改國是會議到下午結束,趕不及在下午2時就準備參與公聽會,沒聽到先報告的林志潔講什麼,因此沒針對林志潔,許玉秀說,只聽到連孟琦、劉芳伶、陳運財及許澤天4位學者報告,因此她有向4人「點一下」,已經算很客氣了,但絕對沒有說去...、試試看等語,不懂為何有人要不實爆料。 林志潔事後向本刊表示,當時他是向許玉秀打招呼說,自己晚上要去上課了,就聽到許玉秀說:「誰理你啊,你去…」當時感覺得到許玉秀大法官很生氣。 許澤天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刑事法專題研究、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研究、醫事刑法專題研究、法學德文。

  • 但是,猶如醫師對病人生命身體有保護義務,卻不等於只要病人死亡就成立醫療疏失,所以真正要處理的問題在於,如何合理地判定法院對於犯罪成立與法律效果相關事實的應調查範圍(或違反調查義務),而非把責任推給不作判決的當事人。
  • 尤其對於轉型正義實現具有重大指標影響的枉法行為,縱使礙於追訴時效已經消滅,或審判者個人已經離世,而無法再調取評議紀錄進行追訴,卻絕對有必要讓後人了解作成枉法解釋的評議過程,才能讓後人記取教訓,不論誰在執政,逢迎統治者的審判行為就是枉法犯罪;堅持正義法理的審判者,就是值得敬仰的人格典範(如在釋字129號勇於提出不同意見的林紀東大法官)。
  • 反倒是在立法水準上,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的駁回基準規定得太粗略(刑訴第一六三條之二),導致法院容易忽略當事人的聲請權利。
  • 根據司法院的網頁說明,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背景在於檢察官因人力調度問題不能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加上未盡偵查能事,濫行起訴,以致負有調查義務的法院必須像檢察官一樣地主導調查與質問被告,混淆審檢的權責分際。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8)日表示,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並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
  • 在最後問答時間,許玉秀質疑劉芳伶說,難道請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就是謊謬無知嗎,劉回答說,她並沒有講到謊謬無知4字,至於許玉秀問她,layman(非學法律者)是否不一定比法律人更差、懂法律以外的更多?

林志潔指出,如果法庭直播,一旦造成傷害不可能復原,她認為,轉播比較可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如果是法庭錄影、錄音,事後提供錄音、錄影檔,可供有需要的人聲請,避免證人暴走或爆發出案外案的情況在第一時間就傳送出去,也可以使當事人隱私獲得保障。 林山田弟子繁多,臺灣知名刑法學者柯耀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林東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前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前警大教授)、盧映潔(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前《月旦法學雜誌》總編輯)、許澤天(成大法律系教授)等人均曾受教於林山田。 林山田過世後,學界的弔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152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0期,前者更收錄林山田生前最後一篇期刊文章。 為何在疫情穩定控制的條件下,還要沿用50多天前的教育部規定。 難道指揮中心在決定提高三級警戒的時候,會拿數週前根據疫情制定的防疫條文當準繩? 更別說教育部在組織上不是防疫主管機關,由它越界設計的舊規定還是參考指揮中心意見所制定,何必反過來援用。

許澤天: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許澤天 新學林 五南文化廣場

1996年10月10日,林山田說,他「百分之百認同臺灣這塊土地」、不願「臺灣成為大中國的邊陲」、不願做一個「無國之人」,希望臺灣在國際社會上是一個獨立自主有尊嚴的國家、盡應盡的義務、享應享的權利;他批評,臺灣雖然已經沒有文盲,但遍地是「憲盲」、「法盲」和「心盲」的人[1]。 目前指揮中心每天提供給大家的數字,長期以來只剩下染疫的死亡人數與確診人數,實在難以從其這些簡短資訊判斷防疫的需要。 許澤天 許澤天2023 簡單說,染疫不等於需要治療,治療不等於需要重症處理,重症也不等於死亡;兒童的染疫與重症關聯性更低。 2012年4月12日,傅雲欽說,台灣教授協會自從林逢慶當會長之後,主體性就慢慢消失,很多人掛著「教授」頭銜充當民進黨打手,只問立場、不問是非;林忠正之流的台教會成員跑去當官以後,就忘了台教會(例如退回台教會募款餐券),甚至變成貪官而坐牢;台教會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林山田會長時代主導議題、逼民進黨跟進的戰鬥力早就不見了,淪為攀權附勢的「抬轎會」[11]。 許澤天 2019年12月6日,一邊一國行動黨召集人楊其文更諷刺,台教會淪為民進黨的附庸團體[12]。 即使罹癌,林山田仍不改飲食習慣,自言「我從來不相信什麼養生哲學、生機保養飲食,還是喜歡大魚大肉」。

許澤天

暫且不論鬆綁是否足夠,而有過度限制人民權利的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也不論為何鬆綁這些措施,而未放鬆那些措施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問題。 猶如指揮中心一開始制定四級警戒標準的理由,已是無從考證,再繼續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的理由為何,亦只留下「在國人共同努力配合下,國內疫情已在控制中,惟仍有部分感染事件發生,參酌世界各國管制作為及經驗,防疫措施鬆綁須逐步執行,才可穩定掌握疫情狀況,為確保國人健康,指揮中心經評估後決定」的寥寥數語。 許澤天2023 尤其,德國對於防疫該如何進行,已讓各縣市流動地根據這個清楚簡明的Inzidenz指數,搭配已經由州政府明確規定的各級防疫措施來行事,非常值得我國參考。

許澤天: 新學林出版 大學用書、國考【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許澤天)】(2023年6月5版)(5EC

1991年9月,林山田發起「廢惡法運動」,推動廢止《懲治叛亂條例》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亦即,一個法官可否在仍有調查證據的必要時,兩手一攤地說,「事實已明,被告有罪」,或「事實不明,被告無罪」,彷彿不是法官判被告入監,或讓被害人冤屈難伸,錯都是在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夠盡責,這是否離民眾對法院的認知太遠了些? 更何況,審判中往往出現偵查難以預料的證據,立於審判席上的法官不難發現台下當事人的舉證盲點,而要一個必須撰寫判決理由的法官不能主動澄清事實,只能靜待檢辯攻防,以形成心證,也不合理務實。 根據司法院的網頁說明,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背景在於檢察官因人力調度問題不能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加上未盡偵查能事,濫行起訴,以致負有調查義務的法院必須像檢察官一樣地主導調查與質問被告,混淆審檢的權責分際。 然而,檢察官必須到庭與履行偵查職責始能起訴,原本就是法律規定的職務義務,根本無需修法強調,該增修的應只是防止其違反職務的設計。 但值得注意的是,從司法院提供的資料裡,仍可看出解釋過程中出現部分大法官的黨國侍從思維與部分大法官的法理思維進行角力,雖然最後前者獲勝,卻仍有在當時秉持基本法律正義的大法官意見,更可見所謂時空不同就有不同正義價值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關鍵還是在於從事審判者的品格與堅持。

則我們更應該研究,究竟是那些大法官扮演前者角色,那些大法官扮演後者角色,了解他們的學識與經驗背景與人格特質,方能從中學習如何在未來的法律人教育中灌輸正確的價值觀。 許澤天 筆者先前投書已指出,德國立法者考量到新冠疫情對於整個社會、經濟與文化各方面的巨大影響,已從原本《傳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第28條的概括條款,增訂兼顧明確與彈性需求的第28a條,除了舉出17種可實施的防疫例示措施,並從比例原則觀點提出更為細緻的要求。 許澤天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第28a條第5項要求設計防疫規範的主角(各邦政府)必須儘快地對其發布的法規命令附上可供檢驗的理由,且法規命令原則上只能持續4周。 司法院大法官負有守護人權與法治的重責大任,其在威權時期扮演的角色是否稱職,甚至轉而成為執政者破壞法治的共犯,向來在法律學界不受重視。 2020年9月28日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臺灣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研討會,可說遲來之舉。

許澤天: 許澤天著 刑法分則 下冊二版 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林山田曾經是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熱門人選之一,他的法學著作《刑罰學》、《刑法通論》、《刑法各罪論》等影響台灣法學界甚鉅。 以筆者先前投書舉出的巴登符騰堡(BW)邦為例,其在去年3月16日起發布對抗新冠疫情的法規命令,並在其後不斷調整更新。 今年6月25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在符合第28條、第28a條、第29條至31第條前提下頒布的第9號法規命令,條文一共23條(網路上有英文版本),並在網路上公布76頁的制定理由。

因此,如果我們把重點只擺在有罪或無罪認定的事實上,根本就錯失焦點,更讓法院在決定法律效果時,恣意地不照事實認定。 但是,猶如醫師對病人生命身體有保護義務,卻不等於只要病人死亡就成立醫療疏失,所以真正要處理的問題在於,如何合理地判定法院對於犯罪成立與法律效果相關事實的應調查範圍(或違反調查義務),而非把責任推給不作判決的當事人。 就此問題,2002年的修法引入德國起訴審查精神(刑訴第一六一條第二項),暫且不論是否嚴謹完善,基本上算是對症下藥。

許澤天: 許澤天觀點:疫情指揮中心應對延長第三級警戒的理由有說明義務

猶如一篇相當考究的法學論文,制定理由區分總論與各論,筆者摘其精要略述如下。 許澤天 一個獨攬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權力的包青天辦案,早已受到揚棄。 人民對於法官在刑事程序的角色扮演難道只是消極聽訟,抑或應積極地扮演毋枉毋縱的角色,值得在當代法治價值與我國國情衡量中仔細思考,而不是用自我界定的無罪推定或公平法院口號來進行改革。 可惜的是,前述決議不想花功夫建立具體的法院調查義務審查基準,逕自批評法院調查事實乃是違反公平法院與無罪推定,而不知其係援用美國當事人主義理解何謂公平法院與無罪推定,再偏頗地否定源自歐陸法制的職權調查原則。

  • 1996年5月,林山田擔任「519台灣要建國大遊行」總領隊。
  • 林山田之妻劉初枝,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考選部部長[4]、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5]。
  • 亦即,一個法官可否在仍有調查證據的必要時,兩手一攤地說,「事實已明,被告有罪」,或「事實不明,被告無罪」,彷彿不是法官判被告入監,或讓被害人冤屈難伸,錯都是在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夠盡責,這是否離民眾對法院的認知太遠了些?
  • 至於未來的法學教育裡,應把威權時期相關的法治歷史納入課程中,把過去這些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制做出更系統的研究整理,期盼年輕的學子不要忘記這一段歷史,並從中獲取教訓。
  • 話說穿了,背後的想法就是某些人士熱衷的當事人主義理念,他們多年來的司改重點,或作為反對某些改革的說帖,大體上都不脫離這個價值思維。
  • 1997年10月5日,建國黨舉行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林山田在作黨務報告時以民主進步黨候選人包尿布比賽諷刺,面對中國威脅,民進黨還在「包尿布」,建國黨不做這種媚俗的政黨[2]。

但對於構成司法犯罪的法官(含大法官在內),實在沒有理由再用保密的觀點遮掩其犯行。 在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中,其中最讓人詬病的釋字第129號,其背景事實係國府撤退來臺前的兒童,因參加匪偽兒童團,而在來臺灣二十年後遭到國防部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處刑。 於是,監察院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這群人當時參加匪偽組織時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不罰的兒童,且在來臺後未再發現有為匪活動情事,自無證據認為他們的叛亂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 林志潔指出,對於法庭直播,日本是非常嚴格禁止,而德國略為開放,也只是播宣判,不是播審判內容,美國是世界上最願意讓媒體進入法庭的國家,但是畢竟美國制度與我們差很大,美國刑庭部分整個聯邦法院是禁止直播,民庭則是由法官決定可不可以有媒體進入,而且也只有一家媒體進入。

許澤天: 許澤天/《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白色恐怖下的憲法守護者

幾年前,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扭曲文義地把法條中所謂的「公平正義之維護」限縮在有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而引發主要來自留德背景的學界與檢察實務界的強力反彈。 此一看似限制法院調查義務的典範變更,是否符合人民對法院的正義期許? 1960年4月,林山田參加第四屆全國柔道錦標賽,獲得大專院校個人組冠軍。 1966年2月,林山田辭巡官職,赴瑞士弗里堡大學社會科學院進修。

許澤天

第9頁敘述邦政府會對相關措施持續評估與在短暫時間內調整,並強調所作措施無法替代人民的自我負責與團結之必要性。 司改大戲近來在媒體不斷上演,關乎人民對司法正義實現情感的死刑議題竟未納入討論,反倒是普羅大眾不知所以的檢察官定位爭論不停,而且被害人得否參與刑事程序這個人人都能懂的重要議題,亦遭司法院質疑是否需要法院更多的職權介入,影響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架構。 1992年5月,林山田擔任「524反獨裁廢國大大遊行」總領隊。 1992年11月,林山田擔任「退報運動聯盟」召集人,積極推動退《聯合報》運動,被《聯合報》自訴誹謗。 1993年7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退報運動聯盟案,判處林山田有期徒刑5個月。 1993年8月,林山田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赴德國慕尼黑大學研究一年。

許澤天: 刑法總則 作者:許澤天 2020-08-13出版 610元

至於嗆罵劉芳伶,許玉秀說,絕無此事,她強調,是因為劉芳伶在報告時,將當事人比喻成垃圾,讓人聽了不舒服,她才走過去跟他說:「妳這樣講很危險」,並不是去嗆說「你試試看」等語,許玉秀說,即便她對某人不以為然,但是還是會好心的去講一些話,因為自己個性「雞婆」,就像她去向負責司改的法務部檢察官陳瑞仁及朱朝亮檢察官講「你不要那麼焦慮,越在意的事要越從容」一樣。 2008年11月5日,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說,2007年他和建國廣場幾個老朋友去礁溪探訪林山田,林山田自嘲「民進黨執政後,罵也不是,不罵也不是;我心情鬱卒,心肝結成丸,因此得病」,諷刺台灣人寵壞民進黨。 傅雲欽說,相對於民進黨政客的墮落,林山田的堅持理想及清廉自持更顯得可貴[8]。

許澤天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