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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英文2023必看攻略!內含建築物條例英文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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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由於我們沒有個案的資料,因此不能提供屋宇署對事件的詳細跟進情況。 一般而言,屋宇署到目前為止一直沿用在二○○一年訂立的處理僭建物政策,集中處理屬指定類別的僭建物,以保障公眾安全。 這個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執法行動將於明年三月完成,屆時屋宇署會總共清拆了超過40萬個對公眾構成嚴重威脅或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 《城市規劃條例》在規劃土地用途上提供框架,根據條例制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清晰訂立各區的土地用途地帶及其規劃意向。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第款所述的建築物的樓齡,由建築事務監督——(如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21條就該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按該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斷定;及(如屬其他情況)按建築事務監督可得的證據斷定。 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建築物的任何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如建築物的外牆不屬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該外牆的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外牆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8B條 註冊為承建商的申請

為了協助會財局進行會計、核數和核證等規管工作,政府成立諮詢委員會,由12名成員向局方提供意見,成員背景包括會計專業人士、會計服務使用者、學者和法律界專業人士。 如業主沒有在「警告通知」內的指定日期前將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拆卸,屋宇署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將有關的「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造成物業產權負擔,物業在樓宇買賣時的價值將可能會降低或構成障礙。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轄下的部門,成立目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改善香港樓宇建造和維修的質素,包括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監管建築環境(地盤)安全,以及以執法行動對付新建築物的違例行為、危險樓宇及危險斜坡、排水渠的損毀和招牌安全等。 另外,根據香港建築物條例的第2條第1款,屋宇署署長將會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一職。 建築物條例英文 至於在私人樓宇內進行豁免工程,雖然不需要本署審批,但工程仍不能違反相關建築物規例。 在進行建築工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以及在有需要時諮詢認可人士,以確定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此外,如業權人申請將違反地契的情況(一般通過修改或豁免地契條款)規範化,地政總署會按適用的程序處理。 建築物條例英文 若申請獲得批准,業權人須遵守有關批准的條款,例如補地價或繳付豁免費等,但如果有關申請被拒,則地政總署會重新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着令安排進入其單位。 屋宇署遂向業主和其餘分間單位的佔用人再次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屋宇署將再次執行手令,並在有須要時破門進入其單位。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5條 認可

若情況有變,例如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對公眾構成危險、或變成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等,屋宇署會考慮再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 就已完成的工程,向業主發出 「警告通知」 或 「命令」 ,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間內拆卸違例建築物。 環保署會就個案作出調查,如證實有關堆填活動沒有獲環保署確認,我們會就《廢物處置條例》第16B條(即沒有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有效許可)及第16C條(即沒有展示經環保署確認的通知表格複本)向違規人士作出跟進的行動。 若有關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是由第三者(例如你所委派的人士、公司僱員或承建商)進行,有關活動則仍須要根據新規定通知環保署並獲得環保署確認。

  •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 (三) 由於我們沒有個案的資料,因此不能提供屋宇署對事件的詳細跟進情況。
  • 此外,進行建築廢物堆填的人士(如相關承辦商、或運送建築廢物的泥頭車司機)須確保在堆填時,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
  • 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我亦在上周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在六月的會議全面匯報我們相關的工作和聆聽議員的意見。 由於口頭質詢時間有所限制,若議員今日有未能獲得回應的提問,我也很樂意在預備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時一併作答。 (三)及(四)地政總署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命名街道,而地方命名的工作則由地政總署主持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地名訂正委員會負責。 至於房委會仍擔任公契經理人的居屋/綠置居屋苑,房委會鼓勵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讓業主接管屋苑的管理責任。 完成訓練的消防安全特使會協助監察樓宇檢查,及向消防局舉報違規事項等。

建築物條例英文: 香港消防處

附表5[第2條及41條](由2008年第20號第33條修訂;由2021年第221號法律公告修訂)附表所列地區 地區編號 說明 建築物條例英文 1. 半山區,即經地政工務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CB1圖則(日期為1982年4月2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任何人行使第44條所賦予的上訴權利,須以訂明方式向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發出上訴通知,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秘書須於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送交該人之日後不遲於21天收到上訴通知。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委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的財政司司長委任;委員來自不同專業界別,例如會計、銀行、消費者保障、破產法例、投資、資訊科技及公共行政等。 )香港的法定機構,專門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於2004年7月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3條成立。 財務匯報局職責主要為就有關上市實體可能在審計或匯報方面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及其可能沒有遵從財務匯報規定的事宜展開查訊。

建築物條例英文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須確保使用的修葺物料 ——並非欠妥,並符合本條例;及以本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方式,予以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如就某窗戶獲委任,以監督訂明修葺,須確保該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將在該訂明檢驗或監督該訂明修葺(視乎情況所需而定)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以代某人或將代某人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變得不願意行事,或不論因終止委任或任何其他理由而變得不能行事,則該人須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取代原來的合資格人士。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9條 業主份數的釐定

戲曲中心開幕將有利建立一個植根香港的戲曲網絡,在地區內發揮影響力,並在國際藝術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個別業主如在進行修葺或拆除僭建工程方面遇到經濟困難,可向屋宇署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 上訴審裁小組就上訴作出裁定時,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以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決定取代該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按照本部及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如 ——根據第款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決定,規定進行工程;及有上訴通知根據第47條就該項決定發出,則除第款另有規定外,由發出通知之日起,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強制執行或准許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直至上訴獲得處置為止,或除非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緊急情況存在,而經考慮該緊急情況後認為必需強制執行第款所提述的任何決定,並向上訴人送達通知,述明因有緊急情況而必需強制執行該項決定和進行工程或採取其他行動,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強制執行該項決定,或准許予以強制執行。 建築物條例英文2023 如建築事務監督決定就第款而言有緊急情況存在,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4條就此項決定提出上訴。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7條 上訴通知

而對於其他剛完成的新建僭建物,如有足夠證據的話,也會採取執法行動。 因應申訴專員上月發表的直接調查報告內的建議,我們正檢討現行程序和策略,以提升執法成效。 特別是就報告內所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屋宇署會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避免有漏網之魚。 在與持份者討論的過程中,西九管理局注意到學術界及藝術界專業團體其中一點重要意見指出,「Xiqu」這個名稱代表一種獨一無二的中國傳統表演及戲劇形式,蘊含着中國各種傳統戲種的獨特內涵以及講求唱、唸、做、打的藝術技巧,實有別於西方文化的歌劇或戲劇。 (一)及(二)西九管理局是一所法定機構,負責發展西九文化區(西九)成為一個綜合文化藝術區。 作為西九首個主要表演藝術場地,戲曲中心的願景是要成為一個世界級的表演場地,致力保存和推廣不同中國傳統戲種,特別是粵劇,讓戲曲在香港得以蓬勃發展。

有關人士(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擁有人和準堆填者)必須注意該活動須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並按需要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這安排是為讓公眾人士知悉有關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已獲得該土地擁有人的許可。 地段擁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準擺放者有責任核實相關地段的邊界及確保所述擺放或堆填活動的邊界位於所述的地段內,若導致廢物擺放在其他地段或政府土地上,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檢控及索償。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22條 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

我們會落實一籃子的新措施,從立法、執法、支援業主和公眾教育多方面着手,全方位加強樓宇安全。 發展局已就有關計劃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而我最近亦向發展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計劃,很高興獲得議員普遍支持。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以進入位於葵涌青山公路一個涉及懷疑有違例分間房間的單位。 有關樓宇於一九七三年七月獲發入伙紙,連地下共十四層高;根據該樓宇的批准圖則,其擬作用途是地下為商鋪;一至二樓為非住用單位;三至十樓每層各有八個住用單位;十一至十三樓則各有六個住用單位。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條,獲授權人員可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處所,如有需要,可在有警務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破門進入任何處所,以確定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否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 鑑於該項發展計劃屬於非牟利社區建設,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豁免有關圖則的審批費用。
  •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
  • 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的實施,並不使任何建築物的經理人有權就該經理人和法團或該建築物各單位的業主之間的或有關該經理人和法團或建築物各單位的業主而有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不論勝訴與否),獲得該法團或該等業主彌償有關的訟費、收費、開支或費用,而任何此等條文,亦屬作廢及無效。
  • 任何人,包括土地擁有人、總承建商、分判商、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或代理人都可以提交通知表格EPD-238。
  • 為了遏止新建僭建物的蔓延,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分別繼續加強執法及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重點針對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
  • 自二○○七年發展局成立後,有關議題已提升至我親自主持與鄉議局舉行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定期會議上,不時作出交流和討論。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根據第款受指示的公職人員,可進入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某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以及移走 ——任何阻礙他通往或檢查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並弄開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弄開的缺口或取走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的樣本;或任何阻礙上訴審裁小組為施行第款而通往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須由局長委任;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3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1年第16號第29條修訂)須為公職人員;及須為上訴審裁團成員以外的人。 若樓宇用途的改變涉及消防安全或存在火警危險,消防處亦會按《消防條例》(第95章)及存在火警危險的情況,考慮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消除有關火警危險。

建築物條例英文: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 2020年9月28日,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總部由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78樓,搬遷至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8樓1802 – 1810室。 ),是根據於2006年7月13日制定的香港法例第588章《財務匯報局條例》(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而於2006年12月1日成立的香港法定機構,並於2007年7月16日開始運作,2022年10月1日變更為現時的名稱。 截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除了上述的擬議發展項目計劃外,屋宇署和消防處未曾接獲其他同類個案(即使用「組裝合成」建築法興建臨時房屋)提交建築圖則。

建築物條例英文

任何人不可 ——將建築物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改作自用,除非該項改變乃由業主委員會(如有的話)藉決議批准者;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建築物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以致 ——不合理地干擾建築物的任何業主或佔用人對該等部分的使用或享用;或對合法在建築物內的任何人造成滋擾或危險。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II部適用於根據第22或23條應付的款額,猶如法團乃單位的業主,而該款額乃應付給法團的租金一樣。 法團可將單位的"佔用人” 作為根據本條扣押動產的被告人,而申請書、手令均無須指明單位佔用人的名稱。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條 街道的出入口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由2022年7月1日起,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主管當局。 就李議員所提檢討小型屋宇政策方面,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行之已久,而任何重大改變涉及複雜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規劃問題,我們需要非常審慎檢視。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9條 註冊承建商的委任及職責

另一方面,針對已經存在的舊有僭建物,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聯同有關部門及鄉議局代表,於二○○六年成立了一個「理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工作小組」,着手研究如何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保障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擬訂一套法、理、情兼容而又切實可行並為公眾接受的理順方案。 該工作小組就如何處理現有僭建物的方法,已初步釐訂了一個方向性的擬議大綱,但所涉法律問題和落實安排仍需進一步討論和研究。 自二○○七年發展局成立後,有關議題已提升至我親自主持與鄉議局舉行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定期會議上,不時作出交流和討論。 整體來說,我們的目標是在確保樓宇安全和參考了早前申訴專員提出「理順個案」的大前提下,制訂一個分類規管,務實地處理現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可行方案。 政府於1993年通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大廈管理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框架。 法團是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組織,負責管理屋苑/屋邨的公用部分及代表業主就管理事宜作出決定。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B條 擁有人對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的義務

3.批准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以下情況的街道工程的圖則——就構成車路基礎的土地的承載力而言,按規例所訂明用以鋪設車路路面的物料的厚度並不足夠;或就預期使用上述街道的交通流量而言,按規例所建造的車路並不足夠。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有關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安排進入其處所,最終得到業主准許,成功進入有關單位視察,證實其中一個單位已改建成八個分間房。 根據實地視察所得,這些分間房分別用作貨倉、攝影室及美容中心用途;而另一個單位亦有被改動過,在視察時為空置。 建築物條例英文 發言人呼籲業主及住戶,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及公眾安全,應該與該署職員合作,以便能及早發現任何欠妥的地方,避免造成人命及財產損失。

違例建築工程泛指不獲豁免審批而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便進行的建築工程;或雖是豁免工程,但該建築工程卻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和標準。 違例建築工程的例子,包括導致樓面負荷過重的室內加建或改動工程、改動或拆除樓宇的結構組件,例如結構牆或樑柱、及於用作耐火間隔的牆壁上開鑿牆洞加建新的門口而導致違反火警逃生或耐火結構規定等。 屋宇署在過往一直根據既定政策打擊僭建物,優先處理屬於須即時取締的類別,主要涵蓋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新建造的,以及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僭建物。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欲在私人樓宇(包括私人參建居屋及房屋協會出售單位)進行加建、改建或拆卸工程,須事先將有關圖則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因此,如樓宇結構跟核准圖則有分別,但事前並未獲屋宇署(註)批准,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所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便屬於違例建築工程。

新界西北部,即經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S-SP/714-1圖則(日期為1990年6月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建築物條例英文2023 如在本部或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中並無就某事宜的程序訂定條文,則主席可就個別聆訊決定關於該事宜的程序。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

屋宇署今日(二月五日)表示,自《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2(1B)條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以來的首六個月,該署已成功就四個處所(涉及三宗個案)引用這第22(1B)條向法庭申請得手令,以進入有關處所視察,取締違例建築工程。 此外,隨着《城市規劃條例》引入新界,部分新界土地被劃作「鄉村式發展」。 建築物條例英文 申請興建丁屋的地點如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不在「鄉村式發展」地區,申請建丁屋人士須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規劃許可;但如申建丁屋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已劃為「鄉村式發展」的用地,而該「鄉村式發展」用地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則申請亦可獲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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