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私穩專員公署10大分析2023!(震驚真相).

Article hero image
私穩專員公署

網站不單提供關於《私隱條例》和符規方面的有用資訊,亦就本地和外地私隱議題的最新發展、活動訊息、教育資訊、個案簡述以及私隱公署的工作如處理查詢、投訴和資料外洩通報等方面提供最新消息和資訊,以促進大家符規守法,並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落實良好數據道德。 查閱或改正該等資料,可用書面向保障資料主任提出,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 根據條例第37條,投訴須用中文或英文以書面作出或專員所接受的其他形式而作出。 投訴人可考慮填寫投訴表格(一般投訴(OPS001) /「起底」投訴(OPS004))並連同證據一併提交。 為核實投訴人的身份,投訴人可親臨公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將副本郵寄至公署。 專員還有其他責任,包括促進公眾對條例的認識及理解,審核可影響個人私隱的立法建議,研究及監察對個人資料保障有影響的資訊科技發展等。

私穩專員公署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這些有關資料保留的要求。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轉移給公署因處理本個案而接觸的人士或機構,包括獲授權收取有關資料以作出執法或起訴行動的人士或機構。 資料當事人有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資料使用者就條例的違反賠償損失。 專員可在合適的情況下,向蒙受損失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私穩專員公署: 原則6 查閲及改正

她引述公署在會上回應指,如只攝錄影像是不受規管,須要有聲畫才可能觸及私隱條例。 公署就安裝閉路電視問題,於2010年推出《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黄碧雲擔心市面上現時有多少的士跟從指引安裝攝錄器材,儲存影片的用途及時間均存疑,要求公署主動巡查,惟公署指暫不會做有關行動。 一切遴選程序將會經預約安排,投考人毋須親身遞交表格;惟申請人必須填妥附件中的補充資料表格,表格亦可透過香港警務處互聯網站下載。 【政府職位空缺】香港警務處招聘督察(專門人員),起薪點47,080元,屬公務員職位。

除了肩負監管者的角色外,專員亦擔當着促進公眾了解條例的教育者,以及推動機構將個人資料保障融入在港業務及營運的促進者。 專員有權就條例第 64條所訂的罪行及某些相關罪行作出刑事調查,並就該等罪行提出檢控。 私穩專員公署2023 專員會審視每宗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以自己名義行使檢控權力,或將懷疑涉及其他罪行的個案轉介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黃碧雲與私隱專員公署在立法會會面逾一小時後見傳媒,並表達對於在的士內安裝鏡頭攝錄抱有疑問。

私穩專員公署: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6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及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使用於甚麼主要目的。 私隱公署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監察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實施及符規情況。 私穩專員公署 私隱公署致力透過監察及監管各界人士遵從《私隱條例》的要求,執行《私隱條例》及推廣保障和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私隱公署網站是集合有關公署的工作及個人資料私隱議題最新資訊的一站式平台,是私隱公署與大家之間有效的溝通渠道。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1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私穩專員公署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私穩專員公署: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作爲資料使用者,你不應慣常地依賴豁免,反而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亦需要證明相關豁免適用於有關情況,才能作爲違反條例規定的免責辯護。 私穩專員公署 另一方面,即使資料使用者可引用某項豁免,並不等同其有責任引用該項豁免,亦不對任何人士賦予任何權利,強迫資料使用者引用該項豁免。 保障資料第2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私穩專員公署

資料使用者尤其須考慮資料的種類、上述情況一旦發生所造成的損害,以至為確保能查閲資料人士的良好操守、審慎程度及辦事能力而採取的措施等。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你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上述的資料保安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 私穩專員公署 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私穩專員公署: 個人工具

如在完成調查後發現有關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專員可向該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 私穩專員公署2023 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1千元。 一經再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2千元。 儘管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但違反條例的某些條文可構成罪行,例子包括有關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的第26條,有關涉及「起底」罪行的第64條,以及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等。 保障資料第4原則訂明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 一經再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2千元。
  • 她引述公署在會上回應指,如只攝錄影像是不受規管,須要有聲畫才可能觸及私隱條例。
  •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 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 當專員接獲投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違反條例規定,專員可就涉嫌違規的行爲進行調查,並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發表報告,當中包括調查結果及建議。
  • 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包括政府),屬於科技中立及原則性的法例。

第26條可在資料使用者不處理資料當事人就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投訴或要求的情況下被引用,相比違反保障資料第2原則(保留資料時間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違反第26條會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萬元。 私隱權是重要的權利,但亦需與其他重要權利或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私穩專員公署 條例訂明在個別情況下,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若干條文所管限,例子包括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統計及研究、新聞活動、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健康等;此外,條例亦豁免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規定或授權使用的個人資料,或爲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的需要而使用的個人資料。 當專員接獲投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違反條例規定,專員可就涉嫌違規的行爲進行調查,並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發表報告,當中包括調查結果及建議。

私穩專員公署: 个人工具

條例的第5部另有詳細條文補充保障資料第6原則,具體訂明遵從查閲及改正資料要求的方式及時限,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這些要求等。 私穩專員公署2023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資料處理者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 私穩專員公署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私穩專員公署

督察(專門人員)主要負責與工程及科學有關的專門工作,申請人無須通過體能考試,有興趣可留意以下申請方法。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申請人須提交填妥申請表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及補充資料表格。 除了私隱公署網站,亦歡迎大家瀏覽私隱公署於Facebook、Instagram、Linkedln、Twitter及YouTube社交網絡平台開設的專頁及頻道所載有的相關資料。

私穩專員公署: 相關

就個人資料的使用限制,條例第6A部進一步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前,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知情的同意;這同意必須是由資料當事人明確表示,可包括表示不反對,但是沉默並不能構成同意。 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包括政府),屬於科技中立及原則性的法例。 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列出資料使用者應如何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此外條例亦有其他條文訂明更多的循規要求。 此外,專員可主動就個別資料使用者或某類別的資料使用者的資料系統進行視察,以向資料使用者就促進條例的遵守作出建議。 專員亦可發出實務守則,就條例的遵守提供實務性指引;違反實務守則本身並不構成罪行,但可以用作證明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 資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作爲未能遵從條例規定時的免責辯護。

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告知:打算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意圖、如沒有資料當事人同意的話資料使用者不能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意圖使用的個人資料類別、意圖就甚麽類別的促銷目的使用有關資料。 如果資料使用者意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將這意圖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説明可能會提供資料予哪類人士和涉及甚麽類別的促銷目的,以及是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等。 私穩專員公署 違反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可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予第三方的情況,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條例的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除非刪除是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合乎公眾利益。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