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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業主欠債15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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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契必須以契據(deed)方式簽立,亦即必須經簽署(sign)、蓋章(seal) 及交付(deliver,即互相交換)才能成立,上面通常可見到一個小紅章,若是有限公司就會用到鋼印。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所有租契均應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否則便失去其優先權。 換言之,如果不知哪裡冒出一個遲來的租客卻先註冊了租契的話,原來的租客沒有註冊原租契的話,就可能失去優先權了。 上手業主欠債2023 記住,兩年死約加兩年生約(即續租權)的租約,也算是超過三年的租約,應拿去田土廳註冊,以保障優先權。

若採購或承辦工程的總值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上議決。 上手業主欠債2023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管理委員會必須不少於3個月舉行1次會議,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秘書須在會議結束後的28天內,將會議紀錄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

上手業主欠債: 建期樓花估價急挫 頓成「樓市炸彈」業主如何自保?【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所以證明事件已解決的文件一日未有登記,查冊中所看到「釘契」問題仍會是未解除。 即使業主已表明物業再沒被「釘契」,但查冊上找不到解決的登記,就要小心。 因此,買家要留意,如業主已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不再是業主,即使業主仍住在物業內,但業主沒有權出售物業。 「釘契」不一定是業主欠債所致,僭建是最常見的引致「釘契」原因,當屋宇署發現物業僭建時,便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而清拆令會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當為物業查冊時便會發現,也即是釘契。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上手業主欠債2023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 從D1舖的轉讓契可見,該側巷並未包括在答辯人獨有佔用的業權上,但按該公契條文第3條規定,該側巷是所有業戶也有權使用的,而不屬於任何業主獨有擁有。
  • 根據該大廈的公契第3及段的規定,該大廈的業主是有責任支付有關費用,因此,法團有權根據公契的條文向業主收取分攤費用。
  •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 管理人向法團或各單位的業主之間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中,須自負訟費,不論勝訴與否,都不能獲得有關訟費的彌償。
  • 業主在簽約前必須先全面了解租客的底細,包括職業、收入、租住人數和關係、有沒有養寵物等等,業主亦可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和過往交租記錄。
  • 無論是法團成員或小業主,要保障自身利益,就必須認識【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內容。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上手業主欠債2023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上手業主欠債: 業主要留意關於樓宇轉名的5種稅項

此外,金管局會與銀行密切溝通,如有業主因租金收入減少而影響其還款能力,銀行會彈性處理。 疫情下不少企業生意大受影響,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最新一份《財政預算案》表示,將盡速立法禁止業主對指定行業未能如期繳交租金的租戶,終止租約、服務或採取其他相關法律行動,措施為期3個月,並可按需要再延長最多3個月,法例在6個月後會自動失效。 因為銀行在周末不會提供支票結算服務,所以有些租霸會故意選擇在周末簽約,並以支票形式繳付按金及上期。

亦因如此,律師叮囑法團將來不得就天台僭建物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但房委會不會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將於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將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蒙先生亦指出在天井內的垃圾桶約有一米高及半米直徑,只能放紙張、汽水罐及紙巾之類垃圾,不能容納商業廢料。

上手業主欠債: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不論是住宅、商業大廈或工業大廈,每幢大廈都必定在發售之前制定大廈公契。 公契是一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它以業權份數去界定業主之間的權利、權益和責任。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是指整個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總份數的比例,用作計算業主在購買該單位物業後,在該屋苑所擁有的業權比例,亦即是業主的權利和責任的分配比例,通常會用作計算管理費和維修費的分擔比例,同時享有在業主大會中的投票權比例。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引述 上手業主欠債 ....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最遲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因盧先生並沒有在本案控告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所以土地審裁處不應頒發影響該公司的命令。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相信這不是立法時的遺漏,而是第40條的作用,只是使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時,可以藉手令破門進入而不會觸犯刑法。 申請人指,由於發電機房的溫度熱漲冷縮而令天花產生裂縫,故水從洗手間引入;而洗手間地台屬結構層,屬公用部分,責任應屬法團。 既然申請人對一樓洗手間負有維持「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法定責任,他違反這責任而引致發電機房的天花有嚴重損失,需負賠償責任。

上手業主欠債: 有關環聯

雖然法官裁定該鐵棚表面上違反大廈公契,但基於以上原因,法官決定不作出實質命令。 近年,大廈日久失修,外牆石屎及紙皮石剝落,掉落附近的行人及行車路上,幸好未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35號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於2012年4月19日卸任後,沒有業主再願意當委員。 民政處代表即時建議薄扶林道35號業主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以便繼續有效處理日常的大廈管理事務。 法官認為,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訴訟,沒有提出任何需要法庭考慮的因素,而證據顯示L舖確實佔用了行人管理區,法官知道法團已經向答辯人發出警告,但毫無效果,法官相信法團須申請禁制令去執行公契的相關條文。

  • 該大廈公契只訂明,地舖業主無須負責該大廈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費用。
  • (個案1)高等法院1995年第11511號個案,該宗訴訟的法團於1992年與管理公司簽訂兩年合約,其後自動續約。
  • 【送契樓】按揭及業權風險睇真啲 業主如果想將物業轉予子孫,或夫婦間轉讓,不要以為使用「送讓契」(Deed of gift)轉讓,便能豁免買賣印花稅。
  •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 答辯人承認只向租客詢問是否有收過業主大會的通知,而沒有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員查詢。
  •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根據申請書所述,該大廈於2010年11月1日進行大廈整體性維修,其中包括頂樓的天台防水層維修工程,但答辯人拒絕法團的承建商進入該天台,所以這部分的防水層維修工程未能進行。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上手業主欠債2023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追租方面,業主必須確定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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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筲箕灣西灣河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前任主席和司庫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並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禁止前任主席在卸任後,仍非法使用主席的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 審裁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命令法團向該大廈10樓拆除外牆的業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行動(包括法律行動),要求該業主把該單位露台上的混凝土圍牆恢復原狀。 重要的樓宇管理事項,包括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批出樓宇維修合約等,都須透過業主投票作出決定,但有不法分子看準業主無暇出席會議,於是藉不當手法取得大量授權書,在會上操控投票結果,通過決議使其串謀的承辦商取得維修合約,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多付的管理費。 上手業主欠債2023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上手業主欠債 法官分析,如果答辯人的僭建物支撐鐵枝越過地界,很難想像在商業大廈興建期間,工人不會將鐵枝切短才繼續工程,就算答辯人的說法正確,他的僭建物的鐵枝必然已超越地界,所以已經是侵權的行為。 在現階段,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答辯人的行為破壞了外牆的防水層,而需要做特別的防水維修工程。 雖然答辯人已經拆除僭建物,但證供顯示部份角鐵及鐵枝仍插在外牆上,所以須頒布禁制令,命令答辯人移除全部外牆上的角鐵及鐵枝。 第二項爭議,申請人指法團在未得到各業主的同意下,拆除了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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