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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隱10大著數2023!內含侵犯私隱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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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隱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報告書建議,就侵犯私隱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有關罪行適用於所有人士,但如執法機關已就其監察取得手令或內部授權,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不過,保安員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遮蓋訪客登記冊內的資料,以免後來的訪客在登記資料時獲悉之前訪客的資料。 如閣下不願意提供身分證號碼,可建議他們採用其他辦法代替。 這些代替辦法包括使用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職員證)作識辨用途,或由保安員認識的其他人(例如大廈內的住客)識辨閣下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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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大多数人,特别是媒体关注的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被媒体报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侵犯私隱2023 侵犯私隱 然而新闻业人士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处于公众人物状态的那些人的个人信息。

侵犯私隱: VI. 投訴、懲罰及法律協助

一些網站可能會虛報電郵地址,所以閣下應瀏覽「公司簡介」或「關於我們」(About the Organization)那頁,以查看其背景資料,例如名稱、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如機構沒有提供其背景資料,便可能會被視為用不公平的手法去收集個人資料 (即可能已違反 侵犯私隱 第一項保障資料原則 )。 根據這些行業的規管機構所發出的指引,銀行 / 保險公司必須這樣做。 不過,銀行 / 保險公司職員應在客戶的身分證副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該字眼亦須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 此外,根據 第35F條 ,如果資料使用者 首次 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有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而資料使用者必須在當事人表明拒絕後,停止使用有關資料作直接促銷,亦不能收取當事人任何費用。 如資料使用者相信發表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亦可不受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實務守則特別指出,有關紙張形式的身分證副本,應在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身分證號碼或副本之紀錄亦應以機密文件形式處理,在不需使用時應將文件存於已上鎖的文件櫃或其他穩妥地方。 案情指出,《壹週刊》於2019年1月28日在網站刊登文章及上載一段錄影片段,披露涉案出世紙,出世紙上有涉案兒童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性別及其母親全名。 入境主任確認除了兒童母親以外,只有鄭靜曾於2019年1月5日申請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副本,並且在填寫關係時報稱為朋友關係,以及用作個人用途。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出世紙資料不得向公眾披露,而兒童母親從未授權任何人申請出世紙副本。

侵犯私隱: 侵犯私隱惹眾怒 多行不義必自斃

除了全面配合專員的工作及如實回應專員的查詢外,所有資料使用者有必要定期監察及設立機制和程序,時刻確保其政策和實務完全符合《私隱條例》中的條文。 該代理首次接觸投訴人時在保險公司A(下稱「A公司」)工作。 他之後聯絡投訴人,游說她簽約購買一份新保單,但未有向投訴人披露自己當時已離開A公司,而該份保單會由B公司發出。 投訴人指稱該代理誤導她,而這樣做是以不公平的方法取得她的個人資料。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即是為了要保護「每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也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的一環。 侵犯私隱2023 時至今日,大法官已經做成了很多號解釋,說明什麼情況下會侵害人民隱私,本文就試舉三例和各位讀者分享。

至於侵擾程度較低的個案,如受監察的目標人物有合理的私隱期望,則必須先向有關執法機關的高級人員取得內部授權,才可進行秘密監察。 公署收到投訴後,職員會首先作出初步查詢,以確定該投訴是否有充分理據,職員會將初步意見告知閣下,及要求被投訴者採取糾正措施以解決投訴事項。 一般來說,根據實務守則的規定,會所管理人或可記錄會員的身分證號碼以核對會員的身分。 侵犯私隱2023 資料使用者須 隨時 應資料當事人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35G條 )。 有關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詳細資料,請查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公署」)製作的 個人資料私隱通識網 。

侵犯私隱: 原則1 收集目的及方式

資料使用者須公開 侵犯私隱 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之類別 侵犯私隱 (不是資料內容) ,並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 最佳做法是制訂一份「私隱政策聲明」,內容可以包括有關資料的準確性、保留期、保安、使用、如何處理由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閱資料及改正資料要求。 但須留意,任何人如公開刊登相片而該相片附有被拍攝者的個人資料之註腳(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可能已違反條例。 如有關註腳含有未經證實的負面評論,刊登資料的人士亦可能要負上民事誹謗責任。 侵犯私隱 此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亦可能會干犯遊蕩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或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一名41歲中國籍男子涉嫌在未經事主的同意下在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中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副本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今日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如有關註腳含有未經證實的負面評論,刊登資料的人士亦可能要負上民事誹謗責任。
  • 如只是要求閣下出示身分證,但並沒有將身分證上的任何資料記錄下來,這情況不屬實務守則的涵蓋範圍。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准許外,資料使用者應確保不會將身分證號碼及持證人的姓名一同公開展示。
  • 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秘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

澳洲私隱監管機構指,Clearview AI蒐集數據的做法已違反當局私隱法例。 侵犯私隱 白景崇表示,法改會提出的建議,範圍較立法會現正審議的政府條例草案更廣闊,因為這些建議,旨在規管所有秘密監察,而不是只規管執法機關進行的監察。 申請手令進行秘密監察,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提出。 至於授權秘密監察的內部授權,則應由有關執法機關內職級最少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發出。

侵犯私隱: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他們必須確保個人資料得到足夠保障,以避免有人在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情況下,去查閱、處理、刪除或者使用該等資料。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可以改變個人資料的用途,而只可將資料用於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 (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個人資料必需要為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目的亦須直接與使用該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之職能或活動有關。 所收集到的資料足夠便可,而不應超過有關目的之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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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法律限制到人民上面三個範圍的權利,就有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 舉例而言:透過錄影設備監控他人自然會與個人資料(行動紀錄、行車紀錄)的控制相關,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在商業世界,人們可能會自願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包括廣告信息,以便獲得某種利益。

侵犯私隱: 電池廠

保障資料第2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這些有關資料保留的要求。 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包括政府),屬於科技中立及原則性的法例。 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列出資料使用者應如何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此外條例亦有其他條文訂明更多的循規要求。

各位好國好民,大多會二話不說就會掏出身分證或駕照,求安然度過。 但「臨檢」本身,其實就是個侵害隱私的行為,不是警察隨隨便便,可以說攔就攔。 由於隱私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因此在很多時候都有可能對於隱私造成侵害。 如前面所提及的,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涉及隱私的範圍。 人臉識別技術向來備受私隱爭議,亦引起不少用戶及監管機構憂慮。

侵犯私隱: 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建議在一般情況下,訪客登記冊內的資料不應保留超過一個月。 但若有充分理由 (例如資料需用作舉證用途或協助警方調查不法活動), 保安員便可將有關資料保留一段較長的時間。 有關上述事項之更多指引,請參考由公署發出的 侵犯私隱 《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物業管理指引 》 。 以下問答只能概括地解釋《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之內容,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瀏覽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 ,以參閱整份實務守則。 如資料使用者為實務守則容許之用途而收集 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這些資料只可作該指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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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行的話,則保安員不應記錄閣下的身分證號碼 ; 如不可行的話,保安員便可記錄身分證號碼。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該代理回應查詢時向專員訛稱,他在受僱於A公司期間一直被指派為投訴人服務。 侵犯私隱 該代理因而觸犯《私隱條例》第50B(1)(c)(i)條所訂的罪行。 而且縱然依政府機關所述是為了要確保國民身分證不遭偽造、冒領、冒用,以及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

侵犯私隱: I. 「個人資料」的定義

法改會建議,透過秘密監察而取得的材料,應可獲接納為證據,但如果接納該等證據對法律程序的公正有不利影響,法庭有權將之摒除。 只有政府部門或執法機關的獲授權人員,才可申請手令或內部授權。 執法機關如欲利用舉報人或臥底代為進行秘密監察,則該執法機關所需取得的授權,應相等於該項秘密監察假如是由該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時,所需取得的同級別授權。 請注意,投訴限期為投訴人已實際知悉該侵犯私隱行為的 兩年 之內 。 為了查核閣下以前曾否申請該公司的職位或曾否於該公司任職,準僱主可記錄閣下的身分證號碼,但在正式獲聘為該公司的僱員之前,僱主不應收集閣下的身分證副本。

概括來說,實務守則中適用於身分證號碼的規定亦適用於其他身分代號。 換言之,資料使用者通常只可在准許收集身分證號碼的情況下,並用准許收集身分證號碼的方法去收集其他身分代號,而在保留及使用方面,亦須遵守類似的規定。 實務守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所保留的身分證影印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 ,而該 字眼亦須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 唯一可能遇到的例外情況,是有關影印本將轉變為其他形式 ( 例如縮微膠片 ) ,在這情況下便不需要依從上述規定。 如只是要求閣下出示身分證,但並沒有將身分證上的任何資料記錄下來,這情況不屬實務守則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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