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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介紹!(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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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香港海關是主要的執法機關,會根據《執法指引》決定有關營業行為是否涉及不公平營商手法。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至於涉及電訊及廣播的營業行為,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擔任執法機關(第16BA及第16H條)。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根據海關網頁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2022年海關共處理616宗有關商品說明的案件,當中亦包括不少裝修服務公司因銷售裝修服務時,向顧客作出虛假聲稱而被捕。 如因第三方的行為或過失而觸犯罪行,在審訊時雖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我們強烈建議商戶正直誠實地營商。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經修訂的《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的機制,藉此鼓勵商戶遵守法例;並讓海關取得禁制令,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規定的營商手法。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香港法例第132W章)第4A條列明,預先包裝食品,須依照附表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 而在附表4列出的項目,就按照附表4的規定,可獲豁免而不受這項條例規限。 正如上述問答所說,《貨品售賣條例》訂明任何售賣貨品必須與樣本、賣方提供的及 / 或包裝上的說明相符。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宣傳計劃

通訊事務管理局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 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關長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海關關長與通訊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被告被控“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0元。 裁判官強調,判處罰款不可作為日後判刑的先例,這樣判決是因為這是首宗涉及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的案件,而且案情不算十分嚴重。 香港法例第362B章《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規定「鉑金」及「白金」為「platinum」一字的中文用語。 使用這些名稱的「白金」或「鉑金」或「白金合金」或「鉑金合金」製品,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850。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執法指引

不論是次調查結果如何,您提供的資料將有助海關偵查該商戶可能涉及的違規行為。 任何商戶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若經循公訴程式定罪)或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經循簡易程式定罪)。 該案是關於一名私家偵探就其公司要約提供的服務,在公司網站作出虛假說明。 他刊登廣告介紹要約提供的服務,誇稱公司有30年辦案經驗,以及所有調查工作均由前警務人員負責。

  • 以往口頭遊說顧客購物的推銷手法可能已不再合適,或有需要按新的規定加以調整。
  • 根據原《條例》的條文,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和偽造商標均屬刑事罪行;經修訂的《條例》仍然禁止同樣的行為,只是不再區分貨品和服務。
  • 亦有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接獲使用載有類似香港房屋委員會標誌信箋警告信,指他因非法借貸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83章),可被檢控或收回單位,並表示可向他提供貸款,以協助他整合債務。
  • 值得注意的是“商戶”在《條例》中的定義廣闊,不只涵蓋代表某商戶行事的代理人和僱員,還包括董事、公司秘書和經理(假如所觸犯的罪行得到他們的同意或縱容)。

如果製品在交易中標示為「足白金」或「足鉑金」,則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990。 只有符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中翡翠或天然翡翠定義的產品,才可稱為「翡翠」或「天然翡翠。「天然翡翠」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改變其晶體結構或原色的處理或工序。 倘若需要您的書面供詞,調查人員會邀請您到海關辦公室錄取。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執法機關之間的分工

根據《商品說明(標記)(金及黃金合金)令》(香港法例第362A章)及《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第362C章),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 如果製品由不同純度的黃金或白金組成,或製品由黃金或白金及其他金屬組成,亦須清楚註上標記。 這份《執法指引》只可用作指南,指示甚麼營業行為可構成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下的公平營商條文,並不旨在指示商戶以某一特定方式經營業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所載的定義,「供應」包括「為商業目的將貨物作為獎品或禮品送出」。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一般會優先處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受到廣大公眾關注的營商行為;缺乏悔意或故意屢犯的個別行業 / 商戶;營商行為引致消費者蒙受重大金錢或財務上的損失;及該行為顯示出在市場上有顯著的或新興的趨勢。 透過處理調查的優先次序,使執法行動發揮最大效力,從而保障消費者及殷實商戶的權益。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的規定,倘若有關玩具或兒童產品打算在本港銷售,便必須附加「識別標記」。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商品說明條例

但由於消委會並非執法機構,職能上無法控告商戶,如果事件涉及消費者的重大權益,若調解不遂,消委會亦難以作出進一步行動。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禁止商戶作出與貨品(第7條)及服務(第7A條)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 消費者除了受《貨品售賣條例》保障外,即使消費者選購服務而非貨品,同樣亦受《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保障,當中規定服務提供者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以一般人認為滿意的水平)。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因此,如果清潔公司或裝修公司無法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訴諸法庭亦是其中一個可行方法。 《商品說明條例》訂明,如商戶所犯的罪行是由錯誤造成,或商戶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以避免干犯有關罪行,商戶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修訂條例也就餌誘式廣告宣傳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兩項罪行訂明額外的免責辯護﹣如商戶能證明其本身已有變通或解決的方案。

根據第30L條,執法機關可接受觸犯相關罪行的商戶作出書面承諾,不再繼續/重複/從事違規行為或類似的行為,以取代刑事檢控,解決事件。 執法機關可將商戶的承諾發布,不過,一旦有關承諾獲接受,執法機關便不可展開調查和法律程序,已展開的調查和法律程序亦須停止。 按照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識別標記及安全警告或警誡並無字體大小的限制。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所指定的標準檢定機構所採納的玩具安全標準及兒童產品安全規格,某些玩具及兒童產品(如水泡類玩具及家用兒童安全欄柵)的安全警告或警誡字體大小,通常不應小於5毫米。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的規定,倘若玩具或兒童產品或其包裝上標示着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必須兼用中文及英文標示。 由於受公平營商條文管轄的貨品及服務商户範圍廣泛,海關會以風險為本及有效地運用執法資源的原則,訂立調查的優先次序。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海關有檢控權 曾有裝修公司因作虛假聲稱被捕

因此,倘若有關玩具是作商業用途,便須符合玩具的法定安全標準。 海關關長及通訊局根據《條例》公佈了《執法指引》,說明雙方如何行使其執法權力,並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要將不誠實的商戶繩之於法,除健全的法例外,還須嚴厲執法。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海關採取以風險為本的執法策略,如案件涉及的不良營商手法嚴重損害消費者、業界或社會大眾的利益,該等案件會獲得優先處理。

「識別標記」必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列明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以及香港的地址。 遇上不良裝修公司或清潔公司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裝修費用動輒要花上數十萬甚至過百萬,一旦遇上不良公司便會損失慘重。 雖然消委會能夠以調解人身分處理、以公開點名或刊載經營手法不當的商戶以示制裁。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清潔姐姐敷衍塞責 櫥櫃黐笠笠有膠紙漬

為推行《條例》,除執法工作外,海關同樣重視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自《條例》通過以來,我們舉辦了多場研討會和外展簡介會。 我們又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通過多個途徑廣泛進行宣傳和教育工作,令商戶和消費者更加了解他們在《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同時提高他們對“精明消費”這個概念的意識。 海關最近推出誠信購物計劃,為已經向香港旅遊業議會登記的店主提供培訓,讓他們認識誠實銷售的最佳實踐方法以及《條例》下的相關法例規定。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雖然如此,消費者仍然可以就任何商品說明或貨品安全的問題向海關投訴。

希望消費者透過有關資訊,了解市面上的不良營商手法,做個精明消費者。 海關關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執法機關,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新增第16BA及16H條,聯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說明他們以何種方式行使《條例》中的權力,並就新法例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執法機關巳於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舉辦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就《執法指引》擬稿發表公眾意見。 《條例》內的新條文明確規範商戶在宣傳和推銷貨品或服務方面與消費者的關係。 以上個案在在說明,商戶售賣和推銷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例規定。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根據原《條例》的條文,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和偽造商標均屬刑事罪行;經修訂的《條例》仍然禁止同樣的行為,只是不再區分貨品和服務。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 個案小冊子

直至受害人同意購買兩斤花膠後,才獲告知花膠的價格為580港元一両,而非一斤。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3 隨後,因為被告已經把花膠切碎,受害人在受壓下繳付18,560港元結賬。 其後,顧問游說受害人購買價值14萬港元的淋巴護理療程以作治療。 受害人多番拒絕,但被告不斷游說受害人購買療程,歷時超過一小時。 最終受害人就範並支付70,000港元作為淋巴護理療程按金。 此身體護理個案的受害人在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護理時,該店其中一名顧問來訪。

有受滋擾人士向本人表示,即使他們最終沒有借取貸款,仍被中介公司透過收數公司以恐嚇會滋擾其家人手段,苛索中介費用。 該等人士向本人查詢,當局可否引用經修訂《條例》檢控有關人士及其僱主。 答覆:主席: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經《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實施。 經修訂《條例》從源頭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禁止商戶(註)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等。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顧客精明 虛假現形】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或要約供應、管有作售賣或任何商業用途或製造任何已應用原產地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犯罪。 儘管他明知自己未能按要求在指定日期提供英文、普通話和西班牙文課堂,卻仍收取兩名學生的學費。 法庭發現被告並無合理理由令人相信他有能力提供上述課堂,因為該公司拖欠租金,並已被法庭頒令遷出所在的處所。 這宗欺騙顧客的案件發生在銅鑼灣一間海味店內,受害人是內地遊客。 他進店時看到一塊標示牌,上面清楚標明「580」的字樣,放在一盤花膠上。 儘管他再三追問,被告都只回答說「580」,始終沒有提及計價單位。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問題:  本會二○一二年通過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 有關修訂就商戶使用不良營商手法訂定新罪行,例如「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早前有三人被法庭裁定在銷售身體護理療程服務過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是此罪行首宗個案。 據報,有市民接獲自稱銀行職員人士來電,要求他立即償還整筆銀行按揭貸款,又表示可協助他另行申請低息貸款,藉此收取十多萬元手續費。 亦有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接獲使用載有類似香港房屋委員會標誌信箋警告信,指他因非法借貸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83章),可被檢控或收回單位,並表示可向他提供貸款,以協助他整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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