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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踢契2023全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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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向地產代理索取有關單位樓宇的資料。 現在地產監管條例經已實施,地產代理有責任在睇樓時,向你提供有關物業的資料,即表格一,供你參考。 漏水踢契 漏水踢契2023 你亦可向地產代理要求提供田土廳的查察紀錄,或自行到田土廳查察,以確定業主的身份及有關物業的歷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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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十年前搬入太子一個頂層連天台單位,五百幾呎單位空間寬敞,入屋客飯廳,旁邊一列窗可遠眺旺角花墟景色,一直也是相安無事,但自從六年前大廈進行大維修後,有一次下雨天發現主人房牆身濕透,自此每逢下雨天總有滲漏。 經過調查並證實源頭後,滲水辦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有關人士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事故,若不遵從的話可以提出檢控。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5,000,另加每日罰款$450。

漏水踢契: 漏水打針費用

漏水的成因繁多,而且樓宇內部的結構亦十分複雜,若果想深入地解決漏水、滲水問題,最重要是及早維修以及聘請合資格人士作檢查以及維修才是最好的選擇。 可翻開抽水馬桶水箱,如果水位有明顯的流動感,可能是浮球損壞導致漏水,如果看不出來,可以滴一兩滴有色液體(如優碘),看看水位是否有在流動,或許能及早發現問題,處理漏水問題。 漏水踢契 飽受蔡宇略單位漏水之苦的投訴人胡太不滿罰款過輕,「梗係唔公平啦!政府花咁多公帑先查明係蔡嘅單位漏水,罰千幾蚊,根本冇阻嚇力。」胡太認為蔡宇略身為屋宇署前署長,應該以身作則做好點及要賠償給他們。 蔡曾就今次漏水指控,自行進行測試,發現源頭實為地板下的水管損毀。 年約70歲的被告蔡宇略,被指於去年3月30日,身為太子道西加多利大廈3樓一單位業主,未有遵從食環署發出的《妨擾事故通知》,於21日內以防水物料維修單位內的地板及工人廁所牆壁。

  • 本港3.5萬多幢私人樓宇中,逾三成樓齡超過40年或以上,長期面臨老化、失修及滲水等問題,如果個案涉及空置單位或業主不合作,業主立案法團更是束手無策,整幢大廈隨時被釘契!
  • 政府於去年10月放寬按揭保險後,首次置業(簡稱「首置」)名額非常珍貴,究竟原因何在?
  • 檢測方法:排水管的滲漏不是持續性的,只有在樓上使用馬桶、面盆或浴缸時才會滲水,而且通常滲水位置會在馬桶、面盆或排水孔的下方。
  • 但大家須注意,找公證行進行測試及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報告須收費上萬元,而且可能會擾攘達半年甚至數年。
  • 本來,大廈管理事務屬民政事務總署統籌,民政事務處亦設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專為業主和法團提供支援服務。

售樓書列明購買單位的尺寸、結構、位置等,為了確認單位是否與售樓書描述內容一致,業主收樓當日應攜同售樓書核對。 業主會透過律師收到「收樓信」,業主在收到發展商通知後,可在正式收樓前預約發展商的售樓部,預約收樓日期和時間,以便收樓部職員安排當日交收事宜。 售樓書上會列明「預計關鍵日期」,即業主的入伙預計日期。 不過發展商或因不同原因,導致未能在「預計關鍵日期」準時交樓。 因此,業主應將搬遷和裝修日程安排得寬鬆一點,避免日程安排得太緊密,導致未能如期搬遷,招致額外損失。

漏水踢契: 樓上單位的入牆水喉、防水設施

簽署合約後,買家可安排驗樓兩次,第一次的目的是供銀行估算價值,第二次是安排正式「交吉」之前,確認單位是否已經準備「交吉」,以及與合約內容是否一致。 買賣雙方亦要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約2星期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和支付「大訂」。 原告人根據普通法就滲水滋擾事故提出民事訴訟時,必須證明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及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

  • 胡太認為法庭的判罰不算重,希望蔡宇略盡快完成修葺。
  • 至於室內樓上樓下的滲漏問題,一般來說是屬於樓上業主負責,因為喉管是該住戶擁有及使用,當然由物主負責。
  • 損失包括物業因錯過出售時間﹐導致買家以較低的價格出售﹔賣家因延遲搬遷而支付額外支出﹔因延遲售屋而無法及時購買另一物業而招致收入損失等。
  • Baby Kingdom - 親子王國 香港 討論區› 首頁 › 自由講場› 大廈外u型去水管連接公家水管壞,係業主定公家負責?
  • 當局亦可向法庭申請 「妨擾事故命令」,飭令有關人士減除滲水滋擾。

當物業由原業主轉移至新業主的時候,這些問題亦會轉移至新的業主承擔,像棘手的釘子釘在了契約上。 「釘契」是指因為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載錄了某些註冊文件(例如法庭命令、押記令、違例建築物/僭建物的建築物清拆令、欠交管理費備忘錄等),使物業的業主難以放售有關物業。 我們明白漏水問題對受影響人士帶來的嚴重煩擾和侵擾。 我們亦明白引起漏水問題的單位為該業主帶來沉重壓力和艱難時候。 我們的團隊富有經驗及時刻緊記,必須為客戶,作為原告人及/或被告人身份,保障其最大利益。 「大廈公契」及「條例」的執行及制定主要目的,在於訂明各業主的責任,以確保業主們必須有效地保養其單位,避免製做滋擾和做成破壞,影響該建築物內其他業主。

漏水踢契: 檢測手法

樓主表示「簽臨約時有口頭問agent有無漏水」,當時的中介指「問過業主話無」,加上樓齡只有7、8年,算是頗新,理應不會出現問題,因此樓主就在未有驗樓的情況下簽了臨時合約。 這類物業的業主涉及財務糾紛,當債權人獲法院判決勝訴,他可將押記令附於欠債人的物業上,押記令可註冊,一旦查冊,是會發現物業有押記。 釘契物業一樣可以買賣,但買家最好要求賣方在物業成交前,把物業「解釘」,即是解除釘契所引致的產權負擔,並把有關文件從土地註冊處的登記紀錄中删除。 可是,若果業主欠下巨額款項,賣樓也未能償還債務,解釘便很難,故最好不宜購買這類物業。 買賣二手樓要「交吉」這些小細節,我們可能會忽略;但實情過去有不少法庭案例,是關於原業主未能依時「交吉」而出現的爭拗。 不過,如果涉及供水喉的滲漏問題,更換明喉的費用會由$8000起,如要更換供水藏地暗喉,費用則由$2,5000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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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就有鄰居的噪音滋擾、樓上漏水、衛生問題等,不過為避免正面衝突、日後尷尬,通常住戶都不會當面向鄰居投訴,反而第一時間先向樓下管理處提出投訴。 漏水踢契 說大部份,因為有小部份也可說是地產代理的責任,例如物業之土地註冊署的紀錄中,是否有註有維修令? 上手的樓契是否送契,以至銀行不願提供按揭; 物業是否有違例建築物 等。 至於審閱樓契,是律師樓的工作,地產代理是沒有責任的。 日久失修的舊式樓宇,不時會因為外牆出現裂縫、破損而引致漏水,雨水可能經由大廈外牆直接滲入屋內,或經牆身、縫隙流至不同地方。

漏水踢契: E. 聯合辦事處處理住宅滲水投訴的程序

如確定滲水源頭,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遭檢控。 而且现场的消息是球场有两个漏水点,不仅一个地方漏水,所以不止库里,东契奇也去试试,到底是哪儿滴水了,工作人员甚至临时爬上几十米高的顶棚去紧急维修了,这场面真的是很奇葩。 賣家若想減低被買家以物業環境因素作為「踢契」理由的風險﹐最好是容許買家驗屋﹐又或要對方放棄驗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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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問題的常見源頭是上層或隔鄰單位的出水及入水喉管泄漏,地台及浴缸隔水層損壞。 漏水踢契2023 並且,大廈天台和外牆泄漏雨水入屋,亦是常見的源頭。 維修施作:需要把浴室地面敲除(至少要敲到壁面夾角一塊磁磚的位置)施作防水,使用與壁面防水相同的防水材。

漏水踢契: 業主與租客

如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致電「1823」求助。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行事。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聯辦處會終止介入。 漏水踢契 若果希望聘請專家進行漏水測試,收費差距同樣十分大,費用會視乎深入程度以及服務內容而定,一般由$800至數千元不等。 價錢不包括維修費用,不同類型的維修工程會有不同的收費。 以公證行作為例子,收費通常由$2,000起跳,並會因應不同的檢驗方法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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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律師會在臨時合約的指定日子,一般來說是在十四天內,將一式兩份由買方簽好的合約,連同訂金餘數,或稱為大訂,交往賣方的律師樓。 賣方的律師樓則安排賣方簽署,並交回簽署好的買賣合約與買方的律師樓,買方的律師樓則安排交印花稅並在土地註冊署註冊買賣合約,此為第一部份工作。 若證實是樓上單位滲水,滲水辦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予相關人士,要求在指定期間內將妨擾減低,或採取行動預防有關妨擾再次發生,否則可能會被檢控及罰款,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就妨擾持續每天罰款$200。 如果買方成功「踢契」,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向賣方取回訂金,並向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申請退回印花稅。 要留意,應預早申請按揭,讓銀行可以在成交日前完成審批,準時於成交日批出按揭,否則,若果因某些問題而「上會」不成,買家有可能要「撻訂」,即未能完成買賣而放棄已付的訂金。

漏水踢契: 漏水檢測費用怎麼算?

不過,香港的樓宇結構複雜,牆內水管錯綜複雜,有時未必能完全肯定漏水源頭,又或者同時有多個漏水源頭。 如果能確定由毗鄰單位滲入,則有可能需由毗鄰單位負責。 就算天台屬於入契,但如果能確定因毗鄰單位防水層,而令其單位出現滲漏,責任也不一定在業主身上。 如果單位的外牆大條裂紋出現滲漏,則需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 「聯辦處」人員會委派顧問公司職員,按個案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測試,同樣地會到訪涉事單位一至兩次,有機會需反覆再作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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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 Kingdom - 親子王國 香港 討論區› 首頁 › 自由講場› 大廈外u型去水管連接公家水管壞,係業主定公家負責? 買賣雙方需委託律師辦理手續,律師會查冊、草擬正式買賣合約、打釐印等事項。 成交日一般是簽訂正式買賣合約起計的60至90日內。

漏水踢契: 房屋漏水影響2》影響健康,黴菌的生成

只有確立被告人對滲漏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以及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行動,被告人才須賠償原告人。 如您的鄰居延遲告知您的單位可能是滲水源頭,除非您對滲水有實質或推定認知,否則只有在他投訴後,您才有責任賠償滲水導致的損失。 聯合辦事處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命令有關人士減輕滋擾情況。

在這情況下,即使買賣雙方已簽妥買賣合約,視乎已簽妥的合約內的條款,準買方可以拒絕完成交易。 準買家將不會視該物業為「良好業權及可出售的物業」,業主亦難以出售該物業。 為了培養及鼓勵多層建築物內各業主的和諧生活及解決當中涉及或出現的糾紛,一份私人契約旨在訂明業主、管理人及發展商之間的權利、權益及責任由此訂立,稱為「大廈公契」。 除了大廈公契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亦被制定,旨在為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及更有效地管理建築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不少二手樓交易時,會因為單位「未交吉」,導致交易告吹。

漏水踢契: 檢測漏水的儀器差異

置業者不時誤以為,可以在買樓或賣樓過程中,由自己委派的律師行代辦按揭或贖樓。 實情上,辦按揭或贖樓的律師行,必須是銀行所「核准」的律師行,各間銀行都備有一張「名單」,只有在名單上的律師行,才可以代表相關銀行辦理該銀行的按揭和贖樓手續。 在買樓時,樓契和按揭由同一律師代辦;或在賣樓時,樓契和贖樓契由同一律師代辦,可為自己取得較為相宜的律師收費。 金句:按揭、贖樓,須屬銀行「核准」律師行,手續同一律師,省時和收費相宜。 反對評稅時限:一個月 陳先生是納稅人,可以此身份根據稅務條例提出反對,但一般情況下,須評稅通知書發出一個月內,向稅務局長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 未能和解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 如果納稅人未能與稅務局達成和解協議,納稅人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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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此外,你亦應了解租客是甚麼人,以往是否準時交租、租約的年期、租金等、租約是否正式訂立、有否繳付政府印花稅、租約內容是否有生約條文等。 稅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稅務局的法定團體,負責就稅務上訴作出有效截決,形同法庭。 委員會設有一名主席,九名副主席和超過一百多委員,主席和到主席都具備法律實務經驗,是大律師或律師。 陳先生剛收到稅務局的評稅通知書,提出就其售出的物業的賺價,徵收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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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屬房屋建設的衍生性問題,十分複雜,江玉歡認為絕非區務聯絡,不適宜歸民政局管理。 政府過往沒有將大廈管理視作重點事務,市民只靠過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各自組織法團管理大廈。 她建議大廈管理和物業管理應歸房屋局之下,加重資源和力度。 通常有幾種情況出現「踢契」,例如賣方並非業主,賣方未有通知買家物業有違例建築物。 就算物業業權本身良好,如果賣方未能在指定交易時間提供某類文件的鑑證副本,也有機會出現「踢契」情況。 值得留意的是,二手樓是「現狀買入」,所以單位出現什麼問題,例如漏水、牆身剝落、任何損壞等,其維修費用都是由買家處理,與新樓不同。

漏水踢契: 樓宇買賣個案:「炒樓」被徵利得稅

一旦發生單位有滲水漏水情況,千萬不要忽略並及早找出源頭並處理,否則可能會導致財務損失,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香港現有三萬多幢私人多層大廈,近半數是樓齡30年或以上的舊樓;約有1.4萬幢大廈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惟樓宇老化及日久失修的情況仍很普遍。 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說,「不少法團反映因599F章關係,不能開業主大會,用視像開會又怕違反大廈公契同《建築物管理條例》,結果許多法團被迫押後開會,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如維修工程」。 不過,民政總署指沒有備存法團因防疫措施而未能開會的求助或查詢數字。 注意樓宇是否有漏水的情況;因為漏水這問題是很難處理的,如果你的物業漏水到樓下的物業,你可能要負責修理。 顧問公司職員到有關處所調查時均會帶備其職員證,以資識別及供公眾核實其身分。

漏水踢契: 漏水處理|漏水打針就好?先觀察2大重點檢測漏水原因

香港特區政府沒有參與編製有關名單,亦不會對有關名單的不準確之處,或超連結產生的錯誤或不完整資料,或因有關名單所載的服務提供者的資料或其表現而引致或所涉及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漏水踢契 有關服務提供者的名單,不應視為已獲屋宇署或香港特區政府認許或推薦,亦不應視為香港特區政府意味推廣其專門知識或其商業服務。 聯辦處的職責是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減除滲水衞生妨擾。 例如,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處理樓宇失修及排水渠欠妥的問題,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因為石屎出現裂縫、「蜂巢」、沒有妥善處理螺絲洞等等原因,此類問題需要搭棚解決,應向大廈所屬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協求協助。

因此必須符合第一階段的調查,「聯辦處」才會進行第二階段調查,包括利用電子濕度儀進行「濕度測試」、「色水測試」及「反向壓力測試」。 「聯辦處」人員會到涉事單位進行一至兩次調查及測試,如果個案複雜有機會要多次到訪。 對於性質複雜而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個案,「聯辦處」有機會進行第三階段的「專業調查」。 ,命令有關人士處理問題,如不遵從法庭命令也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港幣450元。 但若調查期間,滲水情況有改善、或未能找出源頭,「聯辦處」會終止調查。 聯辦處獲授權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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